本網鹽城訊:父母離婚引起了3歲孫女狀告祖父母要求遷讓房屋。日前,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案件,一審判決被告程某、王某婦夫遷讓出房屋返還給3歲的孫女。

年近60歲的程某、王某婦夫在射陽縣城有一套住房,19981211日程某取得了該房的產權證。20011227日程某之子與施某登記結婚,婚后居住于該房內,生一女孩。2006622日,程某、王某婦夫與兒子、兒媳訂立贈予協議,將縣城這套房贈予給孫女并辦理了公證,200676日辦理了該房的產權過戶。不久前程某的兒子與兒媳協議離婚,約定小孩隨其母施某生活,這套房由母女倆居住。后程某、王某婦夫更換該房門鎖并居住。無耐,施某以女兒的名義訴至法院,要求程某、王某讓出這套房屋。

法院審理認為,程某、王某婦夫與兒子、兒媳訂立贈予協議,將縣城套房贈予給孫女并辦理公證手續,此贈予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視為有效,受法律保護。孫女借此取得了該房的產權證書,則贈予行為已成立。程某、王某自述贈予房屋是以兒子與兒媳不離婚為前提,且是受兒媳脅迫才辦理公證贈予手續,因遭兒媳否認,程某、王某也未能舉證證明,故贈予非自愿的辯解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