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12歲的小虎放學后跟著同學跑去游泳,意外溺水身亡,一朵含苞欲放的生命之花過早地凋謝,給他的親人帶來了無盡的傷痛。

小虎是王某夫婦的獨子,聰明頑皮,活潑可愛。由于他愛好書法,王某夫婦便給他報了藝校書法班,每周六上課。

去年6月的一天下午,藝校放學后,小飛、小強幾個孩子嫌天熱要去村里的水閘洗澡,但不讓小虎同去。調皮的小虎騎著自行車抄近路先跑到了水閘等他的同學。小飛對他說:“你不會游泳,不要下去”,接著和幾個同學下了水。小虎看著他們在水里玩耍,心里著急,待小飛他們游回到岸邊時就把衣服也脫了跟著他們一起游了起來。游到深水處時,小虎感到腿抽筋,身體往下沉,便大聲呼救。小飛幾個孩子立刻游了過來想把小虎托起來,由于力氣太小,沒能成功。幾個孩子忙游上岸,穿上衣服,跑到最近的小飛家打電話報了警。然而,一切為時已晚,白天還活蹦亂跳的小虎已經永遠停止了呼吸。

聞聽噩耗,王某夫婦猶如遭受晴天霹靂,終日以淚洗面。悲痛之余,他們以小飛等同學沒有盡力救助,水閘管理單位沒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小虎的學校以辦藝校為名給學生加班上課為由,把小飛、小強等幾個與小虎一起游泳的同學、小虎的學校和水閘的管理單位告到了法院,要求幾被告賠償各項損失近十八萬元。

法院進行了認真細致的審理后認為,原告王某夫婦之子小虎和被告小飛等幾名學生均是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但對自身的安全應高度謹慎顧及。小虎明知自己不會游泳,應當意識到游泳的危險后果,而其不聽從別人的勸阻執意下水游泳,是造成其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原告王某夫婦作為小虎的監護人在其放學后任其玩耍,沒有盡到監護責任,對其死亡也存在一定過錯。水閘是水利工程,不是游泳的專用場所,而且被告水閘管理單位按照規定在該閘周圍設置了封閉式的護欄和護坡,警示標志并不是必需設施,因此其對原告之子的死亡不存在過錯。被告小虎的學校辦藝校是經有關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并且事故發生在學校放學之后,水閘也不是學生上學的必經之地。因此,學校辦藝校與原告之子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也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小飛等幾名學生均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根據年齡和認知能力對其行為進行判斷,不能強加過高的義務和責任。對小虎游泳,幾名學生事先進行了勸阻,事中進行了救助,事后進行了報警,已經盡到他們這個年齡所應盡到的責任。他們對小虎的死亡不存在過錯,亦不應承擔責任。綜合以上因素,原告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過錯。法院遂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王某夫婦的訴訟請求。

該案承辦法官就這起案件提醒學生家長要切實盡到監護責任,對孩子加強安全教育,不要讓孩子在沒有成年人看護下到水深、水況不明的水閘、水渠、湖泊等處游泳,以免悲劇再次發生。(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