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織機拒付貨款,質量抗辯不予支持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管颯爽 發布時間:2021-05-14 瀏覽次數:862
被告吳某系經營坯布織造,2019年6月,吳某因生產所需,與某機械公司簽訂產品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吳某向某機械公司購買Dx714-180經濟型噴氣織機40臺,單價為每臺23800元,價款合計952000元,2019年11月30日前結清全部貨款。合同簽訂后,被告支付了33萬元,某機械公司按合同約定向被告交付了40臺織機,并全部調試完成交付吳某生產,但吳某以織機存在質量問題至拒付剩余貨款,故某機械公司訴至法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吳某對某機械公司交付40臺織機且已經調試交付生產的事實不持異議,但認為織布機存在質量問題,在生產過程中經常發生損壞,簽訂合同時出于對朋友的信任其未注意合同約定的“織機系翻新制作”,故其拒付貨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機械公司與吳某之間買賣合同關系的建立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現某機械公司已完成貨物交付義務,吳某尚欠貨款未付,其認為案涉織機存在質量問題、剩余貨款不應支付的主張不能成立。吳某本人在調試結算單上對40臺織機正常運轉簽字確認,表明其已完成對機械公司所送織機的驗收,所有織機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驗收標準。吳某稱案涉織機為翻新機,機械公司未曾告知。但案涉合同第二條載明“織機翻新制作”,雙方對此約定明確。吳某稱基于朋友信任未注意合同具體內容,作為從事織布行業十幾年、多次購買過織機的商事主體,該陳述顯然不符合其正常的交易理性,故法院判決吳某應當支付案涉合同項下的剩余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