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和諧社會,是黨在新時期提出的奮斗目標,是社會主義本質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公正與效率的價值體現。人民法院的根本職責就是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實現公平正義。人民法院既是和諧社會的建設力量,更是和諧社會的保障力量。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要致力于社會和諧,把增進社會和諧作為司法決策的重要標準,把依法促進社會和諧作為檢驗法院工作成效的重要砝碼,把是否有利于維護社會和諧作為衡量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尺度,從而使構建和諧社會內化為推進法院工作的動力。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抓起:      

一是堅持寬嚴相濟政策,嚴厲打擊刑事犯罪。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創建和諧社會的保障,和諧社會創建目標的實現有利于進一步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刑事司法,就是要將和諧社會的要求貫徹落實在刑事司法政策之中。此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以人為本、依法治國、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也是相互吻合的。構建和諧社會,首先要創造一個穩定有序的社會環境,堅持“嚴打”方針不動搖,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針對審判中發現的治安隱患和管理漏洞,積極提出司法建議,結合審判工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全面提高全社會的法治意識。

二是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職能,妥善處理婚姻家庭案件和社區鄰里糾紛、涉農案件等,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妥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維護勞動關系和諧,妥善處理環境侵權案件,促進人與自然和諧。

三是逐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人民法院作為公平正義的化身,必須充分關注社會困難群體的合法訴求,關注貧困群眾的司法需要,采取緩、減、免收訴訟費的措施,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切實保證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打得起官司,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采取有力措施,落實刑事辯護制度,對符合指定辯護條件的被告人,要為其指定辯護人。推行司法執行救助制度,對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和執行案件中的當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以司法人文關懷促進社會和諧。   

四是要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審判工作 。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司法實踐,要牢固樹立依法治國理念、執法為民理念、公平正義理念、服務大局理念,要自覺運用正確的理念武裝頭腦,不斷提高打擊預防犯罪、化解矛盾糾紛、保障公平正義、促進改革發展的能力,不斷提高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水平,確保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偉大事業中作出應有的貢獻。

五是構建以司法為主導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要建立矛盾糾紛調解網絡。由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執法機關、村基層組織等部門聯合組建大調解網絡。要不斷加強人民調解的指導,把大量矛盾和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著力加強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的對接,實行有機銜接和良性互動,實現解決糾紛方式的多元化,促進社會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