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老王”掃號讓數據“裸奔” 非法牟利百萬元多人獲刑

想起自己被抓那天的情景,20歲出頭的孫長青悔恨不已。本想著利用手里的技術獲取數據賺點錢,沒想到把自己坑進去了,大好年華卻要面對牢獄之災。和他“同病相憐”還有27個見面或是沒見過面的“伙伴”。這個被一鍋端了的團伙在線上利用孫長青開發的名為“隔壁老王”的軟件,非法獲取計算機系統數據和公民個人信息,在網上販賣牟利。日前,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28名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開發“隔壁老王”軟件 非法獲取微信用戶數據

2016年5月初,孫長青照例去了網吧,打算通過打游戲消磨一個晚上的時光。就在他進入游戲社區酣戰之際,接到了同一社區的網友龍二的信息。長期在一起群戰,龍二了解到孫長青是一個技術達人,平時也會自己編程開發點軟件。龍二勸說孫長青開發一款軟件,利用微信的功能侵入計算機系統獲取數據信息,然后通過販賣這些信息牟利。

孫長青心理也明白,開發軟件盜取他人數據是不合法的。但是從中嗅到巨大“商機”的孫長青還是沒能禁住金錢的誘惑,覺得空有一手技術,不干白不干。在短暫的苦惱之后,他走上了“創業之路”。

經過一番搗騰,孫長青開發了一款名為“隔壁老王”的微信掃號軟件,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獲取數據。軟件開發成功后,龍二幫助孫長青測試軟件,提出改進建議,提高軟件質量,從而獲得“隔壁老王”掃號軟件的使用權。

利用“隔壁老王”這款掃號軟件,可以將在網絡上非法獲取的大量含有用名戶和密碼的原始數據導入,采取逐個嘗試登陸微信的方法,將微信用戶名和密碼發送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微信服務器進行驗證,非法獲取驗證數據,將微信用戶名和密碼相匹配并可以直接登陸的微信數據分別標記為“正常登陸”、“短信直接登陸”,將微信用戶名和密碼尚需要二次驗證完成匹配的微信數據標記為“短信驗證”等,并進行分類存儲,以便出售或者使用。

為了增加“隔壁老王”軟件的銷售量,獲取更多的利益,孫長青決定把買賣的鋪子攤大,利用互聯網進行軟件的販賣。為此,他專門組建了QQ交流群。孫長青在擔任群主期間,通過交流群宣傳微信掃號軟件功能,并發布使用指導方法,提供售后服務,按使用期限設定為100元至366元不等的價格予以出售。QQ群成至2016年7月案發時,孫長青利用這個平臺向多人出售微信掃號軟件176個以上,違法所得人民幣4萬余元。

組建微信密碼交易市場 販賣微信數據10萬余組

孫長青成立QQ交流群后,將熟人王飛霄、龍二拉進群。在利益的誘惑下,他們不斷發展更多的成員。群內的成員,主要是以熟人拉熟人的方式,互相介紹進群的。隨著成員的日益增多,這個QQ群也同時發展成為一個微信密碼的交易市場,為不同人員通過非法掃號獲取微信用戶名和密碼予以出售、倒賣,以及購銷掃號所用原始數據等違法交易提供平臺。

購買軟件的成員們在孫長青的指導下使用“隔壁老王”軟件,坐在家里動動鼠標,就能得用戶名和密碼。2016年5—7月期間,王飛霄、郭偉等人分別以個人或團隊的方式購入“隔壁老王軟件”。在購買軟件后,他們通過軟件將從網絡購買的含有大量用戶名和密碼的原始數據導入掃號軟件,采取“撞庫”的方式通過騰訊公司微信服務器驗證,非法獲取“短信直接登陸”的微信用戶名和密碼以及需要短信驗證等類型的微信用戶名和密碼。

“密碼測出來之后,只要在群里喊一聲,就有收號的,銷路不用愁”,王剛一開始將信將疑加入了這個群,起初只是抱著好玩的心態,花了100元買了軟件使用,成功測出十余個號后,他非常興奮,找來5、6臺電腦,在家專職干起了“撞庫”掃號的活兒。在售價上,最貴的“直登號”,可以賣30元。需要其他驗證的微信數據屬于半成品,價格很低,但盜號的數量非常驚人,

短短不到3個月期間,王飛霄等人就向孫長青購入了170余個“隔壁老王”掃號軟件。王飛霄等人通過購買孫長青微信掃號軟件獲得的“正常登陸”、“短信直接登陸”的微信數據后,以每組10元—30元不等的價格予以出售,部分還將標記為“短信驗證”等類型的微信數據予以出售。先后販賣各類微信數據近10萬余組,違法獲取近百萬元。購買者將買來的微信號用于商業推廣“引流”、公眾號加關注、扔漂流瓶等,且一些漂流瓶中內容含有色情視頻鏈接。

朱宜等人明知其在網絡上購買的可以直接登陸的微信用戶名和密碼,系通過微信掃號軟件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仍從王飛霄等人處低價購進,且進行高價倒賣,銷售給王軍等人,先后銷售了1.5萬組,牟利近6萬元。

市民發現信息被盜報警 28名嫌疑人落入法網

2016年7-8月間,有邳州市民發現微信號被盜,向公安機關報案。孫長青、王飛霄等人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經邳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由公安局執行逮捕。2017年4月,邳州市人民檢察院向邳州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2017年5月中旬,邳州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這起涉及28名被告人的案件。法院審理認為,孫長青提供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工具,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工具罪;被告人王飛霄等21人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其行為均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系統數據罪;被告人朱宜等6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結合自愿認罪和退繳贓款等情節,判處孫長青犯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工具罪,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王飛霄等21人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到三年兩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到三萬元;朱宜等六人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三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到六千元。同時,對扣押在案各被告人的電腦、手機、移動硬盤等作案工具,對各被告人退繳犯罪所得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并對各被告人犯罪所得未退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

  法官說法:國家嚴厲打擊任何非法獲取計算機系統數據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計算機系統數據和公民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未經許可,不得隨意泄露、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計算機系統數據和公民個人信息。

法官提醒,隨著通信技術和網絡交流的日漸發達,網絡犯罪形態也在不斷發生變化,以網絡為載體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獲取計算機數據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案件層出不窮,公民個人信息濫用問題日趨嚴重。除了國家司法的有序運作打擊犯罪之外,公民也要提高保護個人信息的警覺,防患于未然,不給違法犯罪分子任何可乘之機。個人信息在黑色產業鏈里可以迅速轉變成金錢,網絡用戶一定要加強個人信息的自我保護意識,身份證號等隱私信息盡量不要隨便填寫,對于銀行卡、電子郵箱、微信等不同賬戶,盡量不要設置相同的密碼,以免因為注冊習慣的問題,給黑客利用撞庫技術盜取賬號留下可乘之機。(文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