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既保障了職工的權益,又分散了單位的用工風險,此為一舉兩得。但用人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并非高枕無憂,單位仍需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及時的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工傷,逾期不申報的,將依法承擔該期間內的工傷保險待遇。

 

一、案情簡介

 

林某就職于A公司,公司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林某于201035日下班途中被車輛撞傷,花去醫療費用數萬元,但公司在事故發生后沒有為林某申報工傷,林某于201057日向市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工傷,市勞動局于201077日同意認定原告為工傷。20108月,林某來到市醫保中心要求報銷其工傷認定前住院治療的費用共計31000元。醫保中心告知林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所在單位未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故林某工傷認定前的相關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承擔,醫保中心未予支付該筆費用。林某不服,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市醫保中心支付上述工傷保險待遇。

 

二、庭審意見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對于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工傷的,而是由職工本人申報的情形,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至勞動保障部門受理工傷申請之日期間發生的有關工傷保險待遇。現被告已經支付工傷受理后的相關待遇,原告仍然要求被告支付之前的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法律依據,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案例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對于“在此期間”的理解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在此期間是指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至30日單位申報時限屆滿時止。理由是第一款規定了30日的申報時限,單位未在該時限內申報,該段時間內的有關費用應由單位承擔。30日以后的費用,因為參加了工傷保險,由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種意見認為:在此期間是指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至認定工傷之日止。理由是法律明確規定了單位應在30日內申報工傷,其立法目的也是督促用人單位積極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單位未申報的,對于工傷認定之前的全部費用由單位承擔,具有一定的懲罰性同時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由于單位未在30日內申報,原告的醫療費用應由用人單位全額負擔。

 

第三種意見認為:在此期間是指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至職工申報工傷受理之日止。受理日之前的由單位承擔,受理日之后的由醫保中心承擔。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理由如下:

 

1、第一種意見的不足。第一種意見認為無論該工傷何時申報或何時得以認定,單位只承擔工傷發生之日起30日內的工傷費用,對于30日之后的費用則由保險基金負擔。筆者認為,如此操作將對職工受傷是否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產生不利影響。因為之所以規定用人單位要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呈報工傷,主要為了督促單位盡早啟動工傷認定程序,充分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便于查明職工受傷的事實。如果單位不主動申報工傷,其所承擔的責任范圍固定在30日內,即失去了對單位的督促作用。

 

2、第二種意見與第三種意見較為相似,均認為該期間應是一個動態的期間,且認為單位所因承擔的責任范圍應是至工傷認定之日。筆者認為,該種意見加重了單位的責任,但未考慮到工傷認定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工作,正常情況下是60天內完成,但遇到特殊情況如需要以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時,工傷何時認定結束也是一個未知數。如果這些期間的責任均由單位來承擔,于法于理均不合適。

 

3、同意第三種意見的理由。1、從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的措辭看,均強調的是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點,故從文意解釋的角度看,無論是單位申請還是職工申請,申請后的相關費用即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從法律效果的角度看,用人單位因未及時申報工傷,其承擔至職工申報之日止的工傷待遇,既體現了對單位的督促和懲罰作用,又很好的平衡了單位、職工、醫保基金三者的關系。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勞社部函[2004]256號《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中關于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的期間是指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止。該指導意見雖屬于部門的內部意見,但該條規定與《工傷保險條例》并不相沖突,是合法、有效并合理、適當的規定,故在辦理工傷行政案件時,可以參照適用。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并不意味著高枕無憂,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仍需要積極的為職工申報工傷,否則可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