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親手在借據上簽名并按下手印,在法庭上卻拒不承認。1218,邳州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判令被告官慶豐償還原告何艷勇借款1萬元和利息1000元。 

20067月,官慶豐在向何艷勇借款時,由原告何艷勇寫了一張借據,官慶豐在借據下方簽了自己的名字,并按了手印。訴訟中官慶豐否認借款事實,并申請對自己的簽名和手印進行鑒定。20071210,經鑒定,認定借據上的簽名字跡是官慶豐書寫,借據上的指紋是官慶豐右手食指按印。被告對鑒定結果無異議。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