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方再婚而變更子女姓名的,另一方仍應負擔撫育費
作者:張劍 發布時間:2008-01-14 瀏覽次數:1211
本網徐州訊:李某與張某系同一單位職工。2004年結婚,2007年離婚,其婚生一女隨李某生活,張某每月負擔400元撫養費。后李某再婚,將其女的姓名變更隨其繼父姓。張某知道女兒改姓后,以未經其同意為由拒絕履行支付撫育費。為此,張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某法院裁定認為認為,父子女關系是即于血親關系,不論子女是否變更姓名,都不妨礙父子關系的成立,張某都負有撫育子女的義務。因此,張某執行過程中拒不履行支付子女撫育費的義務,法院應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隨父姓,可隨母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法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李某未征得張某同意擅自將女兒姓名變更,侵犯了張某的權利,但并不能夠成為其拒付撫育費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名改為繼父或繼母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名。
綜上,張某不履行支付撫育費的義務,法院應當依法強制執行。關于孩子的姓名問題,張某可通過提起訴訟另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