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2006720,茅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與一大客車發生相撞。20074月,客車所屬汽運集團以汽車受到損失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定保險公司賠償汽運集團損失保險金29622.06元。2007109,保險公司以代位權將茅某訴至法院,要求茅某賠償保險公司各項損失6240元。

保險公司依據其與汽運集團的保險合同約定,享有代位行使汽運集團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享有的權利。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根據之前已生效的民事判決已確認茅某作為非機動車駕駛人對汽運集團的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所以汽運集團對茅某不享有權利,從而保險公司對茅某也就不享有任何權利。所以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