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民律草案》監護制度
作者:曹川 發布時間:2008-01-04 瀏覽次數:1245
《大清民律草案》規定,親權即監護權由父或母行使,并在人身和財產兩個方面規定了父母對子女的權利。父母對子女的權利不以未成年子女為限,成年子女同樣應受父母權利的約束。
父母對子女在人身關系上的權利主要包括:
1、教育權。草案第1372 條規定:“行親權之父母,須護養并教育其子?!?/SPAN>
2、居所指定權。草案第1373 條規定:“子須于行親權之父或母所指定之處,定其居所?!本铀付嗟牧⒎康挠袃煞N涵義:指定居所是基于對子女的護養和教育,以實現對其人身利益的更好保護。日、德、瑞士等國民法典的類似規定。居所指定是為保護父母對子女人身上的支配而設。
3、懲戒權及送懲權。草案第1374 條規定:“行親權之父母于必要之范圍內,可親自懲戒其子,或呈請審判衙門送入懲戒所懲戒之?!睉土P的期限不得超過6 個月,而且,在確定懲罰期限后,父或母還可以請求縮短。
4、主婚權。關于子女的婚姻問題,草案延續了中國古代法中有關主婚權的規定,第1338 條規定:“結婚須由父母允許?!钡藭r的主 婚權已經與古代法中的內容有很大的不同。主婚權僅限于父母,而較古代法自唐朝以后的尊長主婚權在權利主體上有很大縮小。同時,對父母主婚權在涉及到子女離婚的問題上也做了進一步的限制,父母并不能絕對地決定子女是否維持或解除婚姻關系,草案第1359 條和第1360 條規定:“夫妻不相和諧而兩愿離婚者,得行離婚?!薄叭缒形醇叭畾q,或女未及二十五歲,須父母允許?!边@表現為更趨于對子女獨立行為能力的承認。
父母對子女在財產關系上的權利主要包括:
1、財產管理權。草案規定,子女的財產由行使親權的父或母進行管理。
2、財產行為的代理權。草案規定,子女關于財產上的法律行為由父或母進行代理。
3、職業同意權。草案第1375 條規定:“子營職業,須經行親權之父或母允許?!?/SPAN>
4、財產行為的同意權和撤銷權。
這是草案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為父母規定的一項權利。草案規定,未成年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從事負擔義務的行為都必須經過行使親權的父或母允許。否則父或母可以行使撤銷權。未成年人可以在親權人預定目的之范圍內處置其財產,否則親權人可以撤銷該行為。在親權人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未成年人,其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能力與成年人相同。但未成年人不善于經營的,親權人可以對其行為能力進行限制或行使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