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司法鑒定人的訴訟地位
作者:陸聲超 鄒山中 發布時間:2007-12-28 瀏覽次數:1289
司法鑒定人和證人一樣,都是向法院提供證據資料的訴訟參與人。無論是鑒定結論還是證人證言都要經過法院的審查才能成為定案的根據。司法鑒定人的地位與證人相似,對司法鑒定人一般也使用證人的有關規定。但司法鑒定人與證人相比有差異,司法鑒定人的特點:
一、司法鑒定人的知識技能要求高。司法鑒定人屬于專家,必須具有相關領域的知識和技能,能幫助司法機關解決訴訟活動中所涉及到的專門性問題。至于司法鑒定人的技能和知識是來源于教育還是來自于實踐在所不問。
二、了解案情發生于訴訟過程中。司法鑒定人一般是在訴訟過程中被聘請后或者是在司法鑒定活動中才對案情有所了解。
三、結論推斷借助科技等手段
司法鑒定人員往往是在其他證據的基礎上根據自己的知識、技能以及相關科技手段,對待定事項進行鑒別和判定,這里包含了邏輯思維、即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
四、司法鑒定人員選擇的被動性
司法鑒定人是具有解決訴訟中某一專門性問題的專家,在司法鑒定人的確定上,委托人往往具有選擇權,甚至更換權。
司法鑒定人的訴訟地位在兩大法系中并不相同。英美法系國家實行當事人主義的訴訟制度,無論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就其形式而言,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調查證據權,都有權聘請鑒定人對案件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因而法律將鑒定人定位于訴訟當事人的科技助手,被稱為專家證人,與一般證人的訴訟地位無異。而在大陸法系國家,在職權主義訴訟制度下,司法鑒定人一般由法院聘任,其參與訴訟的目的是幫助法官對事實進行認定,其職責是彌補法官知識和經驗的不足,因而被視作法官的助手,是審判官的科學輔助人,司法鑒定人的活動帶有準司法的性質,司法鑒定人的訴訟地位高于證人。
從兩大法系關于司法鑒定人的訴訟地位的不同規定來看,應該說各有其利弊,英美法系這種鑒定人與證人相對統一的訴訟機制的優越性表現在,可以通過訴訟過程中雙方相互之間的競爭來達到促進和提高鑒定工作質量和效率的目的;可借助于對立面的相互制約機制來達到更加全面地揭示案件真相的效果;在程序功能上能夠更加充分地保護訴訟當事人的權益。因此,這種制度有助于法官自由心證的形成。但其弊端也很明顯,由于鑒定人是直接為當事人利益服務的,在訴訟中鑒定人與委托人律師一起共同對抗對方當事人,其出具的鑒定結論的公正性自然得不到保障,而在大陸法系國家,司法鑒定人的中立地位在制度上得到確認,但由于司法鑒定人被視為法官的助手,雖然法官對事實的認定并不必然受鑒定結論的約束和限制,但鑒定結論對案件事實認定的影響顯然要大于英美國家,在實踐中往往造成司法鑒定人替代法官對事實進行調查,而且由于對鑒定人并不完全適用對證人的交叉詢問規則,也不利于法官全面了解事實真相。從我國的司法鑒定人的地位看,其地位與大陸法系國家相似,但有點不同,我國兼采了英美國家的一些好的做法,那就是引入了交叉詢問的方式,法庭選定的司法鑒定人在宣讀鑒定結論后,雙方當事人都有進行主詢問和反詢問的權利,以增加程序的對抗性,從而使法官真正地處于公正、中立和超然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