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小組組長貪污、受賄、挪用公款被判十三年
作者:劉翠穎 發布時間:2007-12-28 瀏覽次數:997
本網徐州訊:57歲的被告人王景華因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被提起公訴,
案發前王景華系銅山焦化廠破產清算小組組長、徐州益民食品總廠破產清算小組組長、銅山縣石油液化氣破產清算小組組長、江蘇房亭酒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小組組長。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間,被告人王景華利用其擔任銅山縣石油液化氣總公司破產清算小組組長的職務便利,與破產清算小組會計歐某某(另案處理)結伙,采取虛報冒領的手段,貪污清算小組公款10500元,其中被告人王景華分得贓款6000元。
2004年間,被告人王景華利用其擔任銅山縣石油液化氣總公司破產清算小組組長的職務便利,將銅山縣石油液化氣總公司破產清算小組在銅山縣預算外資金管理處的存款利息20000元占為已有。
2002年至2004年間,被告人王景華利用其擔任銅山縣焦化廠破產清算小組組長、徐州益民食品總廠破產清算小組組長的職務之便,擅自決定將焦化廠破產清算小組的公款275192元分多次借給徐州某實業有限公司經營使用,并因此多次非法收受該公司董事長張某某所送的現金、購物卡、家用電器及該公司64000元的股份等,總計價值人民幣83600余元。所挪用的公款在案發前已全部追回。
2001年間,被告人王景華利用其擔任銅山縣焦化廠破產清算小組組長的職務之便,非法收受從事個體廢品收購的胡某某送的現金人民幣3000元。
2004年至2007年間,被告人王景華利用其擔任江蘇房亭酒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小組組長的職務之便,多次非法收受徐州某酒業有限公司所送的現金、購物卡等,總計價值人民幣16000元,并為上述人員在資產租賃等方面謀取利益。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景華身為身為受國家機關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采取侵吞、騙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款,數額巨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