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曉虎:以司法和諧為基筑社會和諧之廈
作者:邱曉虎 發布時間:2007-12-25 瀏覽次數:1178
在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首次提出“司法和諧”理念,并要求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努力創建和諧的訴訟秩序,著力維護和諧的司法環境。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要以和諧的審判和執行工作效果來促進社會的和諧,這種和諧效果體現為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捍衛護人民利益,保障經濟發展,服務和諧目標,實現公平正義等多個方面。就基層法院而言,必須在和諧司法的觀念、方式、環境創造、保障措施等多方面下功夫。
司法和諧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要內容。基層法院處于和人民群眾接觸的第一線,各種矛盾糾紛都匯集于此,因此在構建和諧社會的主題下法官們必先樹立司法和諧的觀念,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緊緊圍繞“權從何來、為誰掌權、為誰執法、如何執法”等重大問題,緊密結合社會大環境和法院工作實際,從領導班子開始,并以其為重點,進一步理清思想,端正司法理念,充分認識和諧司法的時代意義,自覺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規范司法行為,把推進和諧司法、實現司法和諧作為司法工作的價值目標,作為主旋律中的最強音加以突出。正確理解和諧司法的內涵,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依照司法和諧的法律原則管理和治理社會,以司法和諧來保障社會和諧,使司法工作更加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有利于保護群眾利益,有利于實現社會和諧。
不斷完善和諧司法機制促進司法和諧。首先法院必須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縮減社會對立面。嚴厲打擊黑惡勢力的經濟基礎和社會根基,嚴懲嚴重暴力犯罪和盜竊、搶劫、搶奪等多發性侵犯財產犯罪,同時加強刑事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嚴,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充分聽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既做到認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又做到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大力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認真開展爭創“青少年維權崗”活動,積極參與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組織各類法制宣傳,保障、促進社會的穩定和諧。二是進一步強化調解意識,把“案結事了、定紛止爭、勝敗皆服”作為調解工作的總目標。在運用法律手段調節經濟社會關系,依法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財產權益的同時,堅持把訴訟調解貫穿于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將“訴調對接”工作納入崗位目標考核。重視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和鄰里糾紛案件的調解,促進婚姻家庭和社區鄰里關系的溫馨和睦。三是建立法院內部以及與有關部門之間的和諧協調機制。深化審判組織改革,科學界定、合理規范院、庭長與合議庭、獨任法官之間的關系,協調理順人民法院內部各相關部門之間的關系,做好上下級法院之間的銜接與協調,進一步落實完善人民法院與政府及政法各部門的溝通協商制度,充分尊重有關單位和部門的意見。
以人民群眾的理解為基礎深入推進司法和諧。不斷落實司法為民的各種舉措,首先基層法庭應貫徹執行24小時駐庭值班制,隨時接待群眾的起訴和法律咨詢,認真落實預約立案、電話立案、上門立案等便民措施。開設“假日法庭”,加大巡回審理力度,因時、因地、因案巡回審理、就地辦案,方便群眾訴訟,更可提高工作效率,大大縮短結案周期,提升結案數、結收案比。其次建立司法服務網絡,在每個街道、村委會、村小組設立司法聯絡點,協助法庭調解和送達訴訟文書等事項,實現訴訟調解與社會大調解的互動與銜接。有條件的基層法院還可建立互聯網站,公開各類與群眾自身利益息息相關的審判信息,為實現司法和諧拓寬渠道。再次多方面減輕群眾訴累,對于家庭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法院可緩、減、免訴訟費,確保群眾打得起官司;對于案件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要求,法院應主動與另一方當事人溝通聯系,最大限度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有些當事人沒有聘請律師,證據意識不強,不能適應新證據規則要求的情況,應耐心細致地指導當事人舉證,盡量避免雙方當事人因訴訟能力不平衡而導致形式上公正而實質上的不公正。
自覺接受監督,營造和諧司法的外部環境。一是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在正確分析和判斷法院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的基礎上,悉心思考和謀劃和諧司法的思路和舉措,自覺地把法院工作與黨委中心工作緊密聯系起來,努力爭取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支持,全力做好法院經費保障、物質保障等工作。二是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深入學習貫徹《監督法》,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落實人大對法院年度報告和專項報告的審議意見,切實做好人大代表建議辦理工作。切實加強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在經常、主動、深入上下功夫,認真組織開展好邀請人大代表視察法院、旁聽案件庭審、走訪征求意見、報告交辦案件辦理情況等相關工作。三是廣泛爭取社會各方支持。自覺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做好與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加強司法宣傳工作,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就人民法院工作重點、社會關注的重大案件,主動向社會發布消息,接受社會監督。積極與主流媒體進行溝通協調,精心策劃宣傳方案,加大正面宣傳力度,展示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努力營造有利于法院工作開展的良好輿論氛圍,樹立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