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決開示著法官的司法經驗和智慧,凝聚著法官的思想精髓。一份好的判決應當是充分說理、綿密分析、廣博涉獵、風格精美的,它可以使人警醒,可以讓人釋懷,也可以讓人重獲柳暗花明般的生機。幾年前我處理的一起鹽城某A公司訴某B集團解除合同糾紛案,便使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判決書的強大魅力和震憾作用,它猶如一帖良方妙藥,使一家身處絕境的企業重新煥發了勃勃活力。

B集團是一個擁有多個子公司、5個億資產的江蘇省先進民營企業。20031118,為了加快集團發展,該集團與原鹽城某A公司簽訂了資產重組協議。但由于當時的A公司剛從國企轉換為民企不到三個月,一系列運作管理模式仍是從國企沿襲下來的,民營企業的管理模式與國有企業的管理模式在磨合中產生了碰撞,加之B集團未能很好把握原國企職工的思想轉變,在處理一些問題時操之過急,與職工產生沖突,致使B集團進入才70來天,就發生A公司工人停工,提出“重組無效”,要求B方退出的局面。僵持狀態時間長達4個月之久,一度時間里工人上訪不斷,直至到省、到京,鬧得沸沸揚揚。為此,市政府很重視,派出工作組多方協調,但無計于事。在無奈之下,雙方經協商,共同選擇由法律解決紛爭。

亭湖法院于20043月下旬受理了原A公司訴B集團解除合同糾紛案。一邊是情緒過激的職工,到處進行上訪,一邊是停產數日的企業,數以萬計的經濟損失使其苦不堪言,加之市領導、院領導的充分關注,本案的處理,無疑是對辦案法官能力的又一次挑戰。為慎重處理該案,任民二庭庭長的我決定主動攬下此案,作本案的主審法官。

隨后我挑選了本庭的精干力量,組成合議庭,與合議庭成員一起詳細、認真地審閱了案件有關材料。嚴格按照司法程序,依法安排了調解和開庭。開庭之前,我了解到由于A公司職工對法院工作程序的不清楚,導致產生誤解,有可能在開庭時發生極端行為。為此,我立刻向院領導匯報,并按照突發事件預防方案,進行了精心組織和策劃。

開庭時,A公司、B集團都來了很多職工,加之關注此案的各界人士,旁聽群眾多達200余人。由于合議庭之前作了精心準備,開庭有條不紊地進行著。庭審中,我能感受得到B集團作為外地民營企業,擔心法院偏袒本地企業或因職工情緒而影響公正判決的疑慮。針對當事人雙方的矛盾焦點,庭審小結中,我簡短扼要地向原、被告雙方、向廣大旁聽群眾宣傳了相關法律知識,并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引導雙方澄清模糊認識。或許是之前防備有力使一些人不敢有所作為,或許是精彩的辯論吸引了旁聽人員,也或許是法制教育使大家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開庭進行得非常順利。

隨后不久,合議庭又進行了第二次庭審和連續4次的反復調解,但都未能取得滿意效果。

我知道,本案從法律程序上來講,很容易下判。但關鍵的問題是鑒于當時勞資矛盾較深,大部分職工情緒十分對立,法院判決后企業生產能否開展,能不能做到官了民也了?

 

但我堅信法律的信仰力和權威性。為此,經合議庭認真評議后,果斷的作出一審判決:資產重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按資產重組協議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為確保判決書無懈可擊,我翻閱了大量書作,作了充分調研。在我精心撰寫的判決書里,指出“資產重組涉及政府、企業、職工多方面利益,協議的履行是一個持續復雜的過程,雙方在合作中出現矛盾和分歧是正常的。雙方均應以平和的心態和積極的努力解決糾紛,爭取雙贏。B集團應以誠信、誠意、誠懇之為感化職工,以合情、合理、合法之舉強化管理,以切實履行資產重組協議及承諾的義務為已任,以促進企業發展和不斷改善職工待遇為天職,吸取教育,以實際行動和具體措施來取得職工的諒解”。

通過客觀詳盡的事實、充分有力的說理、準確適用的法律,使企業和職工從判決中切實感受到法院的公平和公正,同時也深切地體會到司法的人文關懷。案件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廣大職工也心平氣和地接受了判決。

一審判決生效后,B集團于525重新進入A公司。B集團并依據一審判決的要求,根據上級領導指示,組建了新的管理層機構,積極開展宣傳發動,分層推進,將各項工作按承諾逐步實施到位。企業很快全面恢復生產,進入良性有序的狀態,在不到二個月的時間里,即實現產值近千萬元。為此,該企業為感謝法院,特寫來一封感謝信,標題就是《一份判決挽救了一家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