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李某(男)與楊某(女)按農村風俗舉辦結婚儀式,未辦理結婚登記。三年前,李某起訴婚約財產糾紛,法院判決楊某給付8.5萬元。后楊某憑借三張存款憑條證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要求李某的叔叔嬸嬸歸還借款4萬元。究竟是“借款多少”“向誰借款”,近日,該起民間借貸糾紛經過一審、二審,判決李某的父、母親向楊某歸還借款2萬元。

【基本案情】

同居三年因愛轉恨,彩禮官司結束關系

2015年春節,李某與楊某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16年5月,雙方按照農村風俗建立婚約關系,李某向楊某給付彩禮現金128000元及若干金器。2016年6月,雙方按農村風俗舉辦結婚儀式,并開始同居生活,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8年12月,楊某行人工流產手術。自此,雙方之間矛盾逐漸加深。2019年4月,李某一紙訴狀將楊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彩禮現金12.8萬元及若干金器,分割同居期間共同財產19萬元。因雙方積怨較深,法官安排兩次庭審,組織多次調解,均未能讓雙方好和好散,最終該案根據雙方舉證及庭審查明事實,于2019年7月依法判決楊某返還彩禮現金6萬元及部分金器,給付李某2.5萬元,楊某的嫁妝自行取回。對該判決結果,雙方均未上訴,然而雙方之間矛盾并未就此完全化解。

三張ATM存款憑條,提起民間借貸訴訟

彩禮官司的這張判決像一根針扎在楊某的心中,三年與李某共同生活最終換來的不僅是一拍兩散,還要向其給付8.5萬元,楊某沉浸在悲痛之中,久久難以釋然。在彩禮官司中,楊某曾提出李某的叔叔嬸嬸曾向其借款4萬元,最終未能一并處理,楊某再次嘗試訴訟來排解心中的不滿。楊某多次前往各個銀行調取2018年度的銀行流水,發現了2018年4月14日從余額寶提取到自己銀行賬戶的4萬元的交易記錄,迫不及待地于2019年11月向李某的叔叔、嬸嬸提起了4萬元的借貸訴訟,后楊某面對自己薄弱的證據,主動選擇了撤訴。回到家后,楊某翻箱倒柜終于找到了三張于2018年4月15日的中國建設銀行ATM機客戶存款憑證,合計2萬元。記憶像打開了閥門一樣,這三張存款憑條應該就是楊某存款至李某的叔叔或者嬸嬸賬戶的憑證。然該憑證上系無記名存款,對方賬戶亦有部分號碼被以*號代替,無法證明款項最終去向。楊某立即找到自己的律師,向其尋求幫助。在律師的建議下,一份調查取證申請書開啟了該4萬元借款的第二次訴訟。該次訴訟中,李某的叔叔嬸嬸為被告,李某的父、母親以及李某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借款多少、向誰借款,究竟誰在說謊?

承辦法官在收到案件時即發現這是一個很棘手的案件。雖然這個案件標的很小,但是雙方矛盾較大,原告證據明顯不足,而款項交付是審理本案的關鍵因素。于是承辦法官依職權在庭前調取了李某叔叔、嬸嬸二人的中國建設銀行2018年度的交易明細。再結合楊某于2018年4月15日從個人賬戶分四筆取現合計2萬元,證實了楊某于2018年4月15日通過ATM機分三筆向李某的嬸嬸賬戶轉存合計2萬元。對于楊某于2018年4月14日從個人賬戶分四筆取現合計2萬元,則無相關憑證佐證該款項最終有無流向李某的叔叔或嬸嬸。

楊某主張4萬元借款是通過李某及其父母親向李某叔叔嬸嬸出借。第一次庭審,李某的叔叔抗辯未向楊某借款,李某及其父、母親亦抗辯未向楊某借款。第二次庭審,李某的叔叔抗辯是向李某的父、母親借款5萬元,但已經歸還,而李某及其父、母親抗辯是李某的叔叔嬸嬸其欲向其借款5萬元,但并未實際借款。究竟是向誰借款,到底借款數額,三方各執一詞,真是剪不斷,理還亂。如何公正斷案,徹底化解雙方矛盾是擺在法官現實的一道難題。

高度蓋然占優,同居債權一并處理

李某的叔叔面對法院調取的銀行流水,反稱是李某曾向其借款2萬元,這是歸還該筆款項的錢。而根據楊某提交的其與其母親、李某嬸嬸的錄音資料,楊某向李某嬸嬸催要4萬元借款時,李某嬸嬸稱“還給李某的父、母親,總歸向大人借錢的,不可能開口問侄子媳婦借錢的”。面對這段錄音,李某嬸嬸認可向李某父、母親平輩進行借款。李某叔叔、嬸嬸前后庭審陳述無法自圓其說,讓承辦法官產生合理懷疑。

彩禮官司中,李某對向其叔叔、嬸嬸出借4萬元的事實并未持異議,而在本案訴訟中卻極力否認,其抗辯與李某叔叔、嬸嬸的陳述有所相悖。承辦法官借助向平輩借款的當地風俗以及確有借款4萬元的事實,再結合李某的叔叔、嬸嬸陳述已經歸還李某的父、母親,根據高度蓋然性證據規則,依法認定本案4萬元借款主體系李某的父、母親。因該筆借款發生在李某與楊某同居關系期間,雙方財產存在混同,依法認定為雙方的共同債權。考慮到各方矛盾,也為了減少訴累,對該債權進行對半分割,由李某父、母親向楊某履行2萬元的還款責任。

一審判決后,李某及其父、母親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綜合全案證據認定李某父、母親向楊某借款4萬元屬實,于2021年8月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判決后,李某主動聯系一審承辦法官要向楊某履行該筆款項,李某與楊某之間感情及債務糾葛最終塵埃落定。

【法官說法】

借貸法律關系成立的兩個基本要件是借貸合意達成和款項實際交付。本案中,原告既未能提供證明借貸合意的借條、欠條等債權憑證,也未能提供款項交付的轉賬憑證。原告提供的三份存款憑條,載明金額僅為2萬元,而款項流向亦是經過法官依職權調取銀行流水才證實了轉向李某的嬸嬸。原告主張借貸關系成立的證據均為間接證據,法官只能根據當事人的舉證博弈和庭審對抗,不放過每一個細節,抽絲剝繭以求探究借貸的真實情況。而這份公正的判決,讓感情確已破裂的男女雙方在金錢上找補些許的心理安慰,以便雙方更好地開啟美好生活。生活中,基于戀愛關系等特殊關系的雙方之間容易發生較大金額的金錢往來,而往往沒有留存相關的憑證。對于這類案件的審理,如何去偽存真,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除了需要法官專業的法律知識和邏輯推理,更需要法官的經驗常理和敏銳洞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