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1113,邳州法院判決被告劉海川持有的原告收條無效。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原告劉品慶與被告劉海川因勞務問題發生訴訟后,法院判決被告劉海川向原告劉品慶支付3萬余元勞務費和2700余元訴訟費。200411月,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20041224,原告與被告在邳州市一家餐廳協商還款事宜時,被告在未向原告付款的情況下搶走原告事先寫好的收條。當時,原告向公安部門報案,隨后又向有關部門投訴。后來,因被告持有原告書寫的收條,雙方的勞務糾紛案被原執行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所持證據已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法院采信原告關于20041224案發當天情況的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