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自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關于正確適用終結執行制度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以來,睢寧縣人民法院執行人員能夠認真學習正確適用終結制度的規定,熟悉該《意見》規定的終結條件,嚴格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依照該規定,調查被執行人財產和財產線索,完成可執行財產的處置,窮盡執行程序和措施;該院執行局亦加強管理,嚴格終結執行的評議和審批程序,絕不流于形式;嚴格執行工作紀律,嚴禁利用該《意見》作突擊結案;同時,嚴格依照該《意見》規定,辦理終結執行案件的恢復執行工作,齊全重新申請執行材料,認真調查被執行人財產及財產線索,依照規定辦理恢復執行立案手續。

一是嚴格掌握終結執行條件。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該《意見》的本意是為那些確無履行能力、短期內不可能得到有效執結的案件尋找出口,絕不能使之成為突擊結案,提升虛高執結率的工具。因此,該院嚴格按照該《意見》規定的條件、適用范圍、程序辦理終結執行,絕不任意擴大適用范圍,不符合條件的即使執結不掉,也不搞硬性終結。

二是嚴格控制該院執行局及每位執行法官的終結案件比例。該院要求全局全年終結案件比例應控制在20%以內,執行法官的全年終結案件比例超過20%的,取消年終評先評優資格,并從年終綜合考評獎中扣除一定數額獎金。從實際執行情況來看,該院終結比例一直控制較好,沒有超出所結案件的20%。

三是凡是存在申請執行人不認可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履行義務、法院已根據個案情況窮盡執行措施的,或者申請人不是出于真實意思表示同意終結執行的,或者終結后短期內又要求恢復執行的,或者申請執行人雖同意終結執行,但有可能引發信訪等情形的案件一律不得終結執行。

四是嚴格控制終結審批程序。凡擬終結執行的案件,承辦人必須向院、局領導就案件的執行情況、申請執行人的心態情緒、終結執行可能引發的后果等進行匯報,終結執行裁定由院長或分管院長簽發,凡院領導認為形式或實質要件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批。

以上舉措大大增進了執行人員的工作責任感和使命感,進一步規范了執行工作,提高了案件完全執結效果,也為進一步爭得當事人和社會對執行工作的理解與支持、打造良好的執行氛圍作出了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