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缺席判決案件特點、存在問題及對策建議
作者:王帥 發布時間:2007-12-10 瀏覽次數:1556
在審判實踐中,經常會遇到當事人無故不到庭參加訴訟情形,此時就產生了缺席判決問題。缺席判決主要是針對一方當事人消極回避審判而設計的一種應對措施。雖然該項制度的確立對提高訴訟效率確有其效,但在司法實踐中它也顯現出了諸多弊端。
今年以來,沛縣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3760件,其中判決案件1429件,適用缺席審判方式結案約572件,缺席判決占判決結案總數約40%。自2003年以來,案件缺席審判率每年均以5%的速度遞增,缺席審判案件引發了諸多社會問題,近日,沛縣法院分析了缺席判決案件居高不下特點、原因、危害并提出對策建議。
特點分析:
一是缺席判決案件主要集中在經濟糾紛領域。經濟糾紛類缺席判決約153件,占缺席判決案件總數近65%,且案件類型主要集中在信用社、銀行起訴的借款合同和因發放高利貸而引發的缺席判決類案件中。
二是侵權、離婚等傳統民事案件缺席判決不斷增加。交通事故案件、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離婚糾紛缺席審判案件中較以往有大幅增加趨勢。
三是被告缺席案件訴訟文書送達多采用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方式。被告缺席案件有兩類,一是被告已收到法院的訴訟文書,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這類案件約占被告缺席判決案件的40%。二是被告下落不明或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只能以公告方式送達,采用公告方式送達的案件約占缺席判決案件的60%。
原因分析:
一是因信用社追討欠款而引發的缺席判決類案件大幅增加。信用社大多數貸款質量較差、風險大、又未及時清收,借款人、擔保人歇業甚至倒閉,紛紛外出躲債,又無法查找到財產線索。信用社對很多當事人無法提供詳細地址,法院只好采取公告送達、缺席判決。
二是法院司法權威有待加強。在審判階段,如果當事人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無法采取必要強制措施,這無形中縱容了當事人不到庭應訴的心理,損害了法院司法權威性,這也說明了法院的司法權威有待于加強。
三是部分當事人法律意識不強。部分被告和擔保人對法院傳票沒有清醒認識,消極地拒簽法律文書,甚至拒絕到庭應訴,一旦判決對自己不利便又把矛頭對準法院。
四是部分法官在文書送達環節上工作有待加強。部分法官在文書送達環節上工作力度不夠,不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存在種種不規范的方面,從而引發了缺席審判案件增加。
存在問題:
一是容易造成不公裁判。缺席審判缺少了當事人當庭的相互質證和辯論,案件的相關事實就不易查明,據此做出的裁判在實體權益的維護上就有可能產生不公。
二是容易導致雙方訴訟地位不平等。《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缺席的一般按撤訴處理,不考慮被告的意思表示和利益;而被告缺席的則可以做出對被告不利的缺席判決,損害了被告的訴訟權利,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攻防平衡的民事訴訟結構,難以真正實現程序公正。
三是引發上訴多、再審多、執行難。法院缺席判決后,被告以外出、地址變更等原因提出未收到訴訟文書、公告送達方式不適宜為由上訴、申請再審以及執行異議的案件近年顯著增多,從而引發了上訴多、再審多、執行難。
對策建議:
一是完善缺席判決法律制度。建議將被告缺席案件作為一種特殊程序,在《民訴法》中作專章詳細的規定。嚴格限制缺席判決的適用條件;明確規定法院在缺席判決中的審查義務;明確規定被告對缺席判決的異議制度,減輕被告通過上訴、再審等程序的訴累。
二是規范訴訟文書送達標準。如采用公告送達方式的案件,必須先窮盡其他送達方式。為防止原告為達到訴訟目的,提供虛假的被告地址導致案件缺席審理,可要求原告填寫訴訟地址確認書時保證提供被告地址的準確性。
三是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實質審查。堅持對席判決為主,缺席判決為例外的裁判原則。嚴格審查缺席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對被告缺席案件,特別是對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的案件,應對原告提交證據應進行全面、嚴格的實質審查,不能直接將原告提交證據做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四是加大對因無正當事由而拒不到庭應訴當事人懲處力度。增加法院在審判階段強制措施,強制不到庭的當事人到庭應訴。維護司法權威。同時加大法律宣傳力度,提高廣大群眾的法律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