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豐法院執行突出“五重點”采取“七方法”效果好
作者:董正遠 陳春銀 發布時間:2007-12-10 瀏覽次數:732
本網鹽城訊:大豐法院在“清案行動”中,突出“五重點”,采取“七方法”,進一步加大了執行力度。目前已執結各類執行案件200多件,執結標的達500多萬元,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五重點”即重點執行被執行人有清償能力,沒有得到及時執行的案件;當事人或有關方面反映強烈的案件和社會關注的案件;領導機關和上級法院多次督辦而無結果的案件;上級法院指定執行的案件;異地法院,特別是外省法院委托執行的案件。
“七方法”即,“換員執行”法,對被執行人確有清償能力,但由于法院內部執行承辦法官原因而無法執結,及時更換承辦法官,限期結案;“限期委托”法,對由于評估、拍賣、審計等中介機構原因而未執結,該院將及時督促,限期完成委托事項;“恢復執行”法,對因故而暫緩執行致使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執結的案件,一律恢復執行,限期執結;“執行和解”法,對清償一時困難但又有一定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法院力促當事人執行和解;“執行聽證”法,就被執行人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申請人有異議的案件,法院主持召開執行聽證會,質證或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擔保抵押法”,就是被執行人請有資金和財產的人擔保,如到期不能履行,擔保人幫其履行;“集中強制”法,經過發布執行公告和執行調查,查清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借故拒不履行的,集中時間,集中人員,采取強制措施,打擊一點,驚醒一片,敦促更多的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義務,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