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言論給法官精神和心靈上造成了極大的傷害,給社會帶來了極壞的影響,我誠懇地致歉,希望給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8月16日上午,如皋法院接待室內,多次辱罵法官的被執行人趙某某宣讀完《悔過書》后,在《罰款決定書》送達回證上簽字。

趙某某在江安鎮經營一家小型超市,因侵犯他人商標權被如皋法院判決賠償14000元,此案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后,原告申請強制執行。

8月6日,當趙某某得知自己的銀行賬戶被法院凍結無法進貨后,便打電話給審理該案的主審法官,口出惡言,進行辱罵。其到執行局接待中心后,又再次在執行法官面前辱罵審理法官及其家人,造成惡劣影響。

經執行人員制止、訓誡后,趙某某將執行款繳納至法院專用帳戶。但趙某某并未真心悔改,回家后仍心有不甘。8月14日一早就打電話到法院,肆意辱罵執行法官。執行法官保存證據后,傳票傳喚其于8月16日至法院談話。趙某某這時才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在談話中深刻檢討自身行為的不當之處,提交了親筆書寫的《悔過保證書》,并當場宣讀。

鑒于趙某某能夠認識自身錯誤的嚴重性,為了教育其本人、維護司法的權威和法官的職業尊嚴,法院決定對趙某某罰款6000元。趙某某當即表示愿意接受處罰,并如數繳納了罰款。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對司法工作人員等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其本人和家人的人身權受法律保護。辱罵法官不僅僅侵犯了國家司法人員的人身權,更是對司法權威和法律尊嚴的嚴重挑釁,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如果對生效裁判不服,可以依照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切不可圖一時之快、逞口舌之利,到頭來成為法律制裁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