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法院分析瑕疵案件的成因及對策
作者:審管辦 發布時間:2007-11-30 瀏覽次數:1533
日前,濱海法院在總結前一階段質評工作時,發現瑕疵案件數量在增多,遂就這一現象展開調研分析,歸納瑕疵種類,分析瑕疵原因,提出相關對策,提高審判質量。
經過總結和歸納,該院發現瑕疵案件瑕疵性主要表現為:一是法律適用模糊,不具體、不全面。雖然這些裁判結果沒有錯,但適用法律不明確、不具體,比如“根據民法通則及有關法律規定”,裁判結果與引用的法律不對應,該引用的法條沒有引用,造成結果與依據的失調。二是訴訟程序不規范。程序轉換、審限變更、法律措施作出等不履行相關手續,存在隨意任意現象。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不履行告知義務,沒有書面憑證;審限變更有始無終,恢復審理沒有手續;保全裁定等手續作出時履行審批手續,解除時沒有手續。三是法律文書制作不規范。格式隨意、結構混亂、語法錯誤、文字差錯嚴重,沒有體現裁判文書應有的規范性、嚴肅性;四是卷宗質量差。書寫不工整,填寫不全面,格式不統一,裝訂不整齊,材料不充分等。四是代理的手續不完善。授權委托書填寫不規范,開庭時對委托代理的手續不進行核查,審理筆錄沒有當事人的簽字。
在排查的基礎上,該院分析出具體的原因,主要是:
一、法官業務知識欠缺。法官的業務知識與審判工需要有距離,特別缺乏法理知識,不能綜合利用證據規則、生活經驗和邏輯規則分析判斷事實,事實定性不準確,解釋法律不到位,引用法律不具體,暴露出少數法官未能與時俱進,及時更新法律知識。
二、法官責任心不到位。少數法官工作作風拖拉、粗糙,缺乏應有的責任心,放任錯漏字現象發生,卷宗裝訂隨意,淡化程序觀念,簡化、省略必要的記載和證明程序事宜的書面手續。
三、監督管理力度不強。承擔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個人往往把眼光盯在審判結果上,把著力點放在隊伍廉潔問題上,放松對干警業務能力建設和審判作風建設上的監管,存在小錯難免,無關緊要的片面認識,以致在文書簽發上把關不嚴,放任差錯的產生,結案審查不力,任由瑕疵案件的“下線”。
四、獎懲措施功能低微。目前,獎懲激勵制度調整的重點仍然是審判數量和質量,質量上仍然將發改率作為主要對象,對瑕疵問題很少關注。比如法律文書的制作,法官制作好壞在獎勵上沒有多大區別,而且在言多必失,宜粗不宜細的傳統思想引導下,法官寧愿選擇簡單制作,不愿多費精力。對瑕疵問題,處罰措施不到位,一般只囿于通報批評,不傷筋骨,收益不大。
在如何控減瑕疵案件的發生,濱海法院提出三點對策建議:
一是加強法官的業務學習與培訓,提高他們法律業務知識水平,保證法律適用的全面準確。制定學習培訓方案,突出結束時的檢查驗收,嚴格學習無果的責任追究,確保學習培訓實效。
二是從嚴要求庭局長的案件出口質量把關責任,突出庭局長的案件質量管理職能。鼓勵庭局長帶頭辦案,發揮示范作用,但更要強調庭局長對審執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發揮組織指揮、考核驗收的把關作用。規范文書簽發制度,明確庭局長對法律文書制作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文書瑕疵,簽發人應受到責任追究;嚴格執行結案審批制度,因庭局長不履行職責或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差錯案件、瑕疵案件的,追究庭局長的差錯責任,以多層次責任追究制度預防和減少瑕疵案件的發生。
三是重點考核,深化獎懲,發揮案件質評的引導和監督功能。對無瑕疵優秀案件的承辦法官通報表揚,考核加分。對一年結案超全院平均數,且無差錯和瑕疵的法官以“審判質量標兵”榮譽獎勵,并作為品牌法官進行宣傳報道;對履查履犯、有錯不糾、情節嚴重的承辦法官升格追究責任,以差錯責任對待,避免隔靴搔癢,蜻蜓點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