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近年來,如東法院在深入貫徹落實該院“訴調對接”十七項制度的基礎上,針對各類案件的不同特點,找準切入口,引導進入不同的調解通道,多管齊下,力促調解。

一是強化立案調解,開通“快速通道”促調解。如東法院歷年來受理的案件一直穩中有升,案多人少的矛盾使審判人員更注重一次庭審的成功率,而較少在開庭前單獨花時間調解,致使許多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也與其它案件一樣進入了訴訟程序,拖延了審限。為縮短審限,及時化解糾紛,今年開始,該院經調研,把加強立案調解作為突破口,充實立案庭力量,抽調責任心強、調解水平高的審判員成立了調解組,重點加強對那些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的快速調解。

二是積極開展訴前調解,力促庭外“握手言和”。“居中斷案”并不是法官的“專利”。在民間,還有一群善斷是非、巧理家務事的熱心人----人民調解組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工會、婦聯等單位。而很多糾紛,并非一定要通過打官司的方式才能解決。大部分民事案件特別是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家長里短的普通糾紛,如果能夠引導當事人通過民間調解、自行和解等非訴訟方式解決,不僅可以減少訴訟費用,還能不傷和氣。因此,如東法院在民事糾紛立案受理前,會積極開展訴前調解的引導。由導訴員將一部分有望在訴訟體制外調解的糾紛,引導當事人到人民調解組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工會、婦聯等單位進行訴前調解,一方面使矛盾雙方在不傷和氣的情況下達成諒解,另一方面也有效整合了調解資源,節約了司法資源,一定程度上緩解法院的審判壓力,取得了雙贏的效果。

三是認真實行委托調解,淡化“官司氛圍”促調解。“一場官司十年怨”,對簿公堂往往意味著決裂。為避免當事人產生“打官司就是撕破臉面,將官司進行到底”的斗氣心態,如東法院在案件立案受理后,會根據個案的特殊情況,有意識采取委托調解的方式化解矛盾。即相對“弱化”法院的參與程度、淡化打官司的“氛圍”,將案件委托與當事人有千絲萬縷關系的基層群眾組織、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曾在訴訟前接待處理過該糾紛的工會、婦聯、鄉鎮綜治辦等部門進行調解,發揮他們對當事人情況熟悉、對矛盾糾紛的癥結了解透徹的優勢,對當事人采取“親情感化法”、“輿論引導法”、“法律教育法”,化解家長里短的糾紛或劍拔弩張的矛盾,促進當事人“化干戈為玉帛”。

四是開展邀請協助調解,“有的放矢”促調解。對名譽權糾紛、醫患糾紛等案情復雜、當事人矛盾激化的糾紛,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的有關人員參與調解,發揮他們的特長,幫助法院開展調解工作;對涉及群體利益,敏感性強、社會關注程度大、需要政府和相關部門配合的案件,則邀請政府和相關部門協助調解,以利于糾紛的最終解決,真正做到“案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