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縣法院“四項告知”制度加強緩刑犯判后考察管理
作者:謝富志 史偉 發布時間:2007-11-28 瀏覽次數:875
本網徐州訊:豐縣法院通過實施“四項告知”制度,切實加強緩刑犯判后考察管理的銜接工作,確保了對緩刑犯考察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實施該制度一年來,收效良好,宣判緩刑的41人無一重新犯罪。
以往,人民法院對緩刑犯宣告判決生效后,只是向緩刑犯及其當地公安機關分別送達一份生效刑事判決書和一份執行通知書,緩刑考驗期便從此開始。公安機關無法從中了解緩刑犯在審判階段的信息,有些緩刑犯不主動到公安機關及社區矯正機構報到,致使公安機關、社區對其考察、監督失控,從而使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得不到有效的幫助和教育。
針對上述情況,該院研究對策,專門制定實施了對判處緩刑犯判后考察管理的“四項告知”制度,從程序上積極履行幫教的社會職責。一是向緩刑犯送達執行通知書,告知緩刑犯其所犯罪行及所判刑種、刑期、刑期考驗期執行的起始時間。二是判后告誡通知書,告知緩刑犯在接到執行通知書后,必須到當地公安機關報到,主動配合公安機關的考察。三是緩刑告知書,明確緩刑犯在緩刑考驗起期相關的權利和義務,應當遵守的法律法規,要求重新做人,以達到挽救緩刑犯的目的。四是《忠告書》以承辦法官名義發出,幫助罪犯深刻認識其犯罪根源及給個人、家庭及社會所造成的傷害,督促其改過自新重新做人,并指出其改造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