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今年以來,邳州法院在加大調解力度的同時,為避免產生新的矛盾糾紛,采取三項措施規范對庭外和解協議的審查。

一是對和解協議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對和解協議上當事人的簽名是否為當事人親筆所簽進行審查。如為委托代理人代簽和解協議,要求審查授權委托書上的委托人是否為當事人本人所簽,代理人是否有代為和解的代理權限。

二是對和解協議進行實體上的審查。對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侵害案外人利益、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和解協議不予確認效力;對和解協議上涉及不動產分割的,要求當事人提供產權證明。對涉案不動產所有權非當事人所有的,則要求提供產權人的書面證明;對和解協議的條款不具有確定性或易引起歧義造成執行障礙的,要求當事人進行補正,否則不予確認。

三是對審查和解協議的方式作了規定。要求對和解協議的確認必須應雙方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并應制作談話筆錄,將審查過程記錄入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