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新沂法院在行政審判工作中,強化協調溝通意識,落實司法為民舉措,積極探索行政協調機制,在“官”“民”之間架起了一座加強溝通、促進和諧的橋梁。

一是全力做好協調工作。做到為民要有責任心,幫助當事人解決問題要真心,體貼民情,急當事人所急要愛心,辯明法理不怕麻煩做協調工作要耐心,要窮盡一切協調手段,用真情感化當事人,促使他們通過協調的方式解決糾紛。

二是發動群眾巧借外力促和諧。該院強調利用雙方當事人信任的親人、朋友、“說情人”、代理人及其所在地有威望的人員等協助進行協調,協助化解矛盾。

三是積極引入協調機制,堅持合法性、自愿性、有限性、時效性四項原則。在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中,該院引入審查聽證制度,針對行政爭議的案件,主要采取面對面、背靠背等協調法。個案審查時,由行政庭組成合議庭,采取聽證會的形式進行,切實保護了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四是依靠領導,爭取支持。在協調處理一些矛盾尖銳或涉及到城市規劃、房屋拆遷、土地爭議等群體性案件和政治敏感性強的重大疑難案件時,主動與黨委、人大溝通,堅持定期、不定期向黨委、人大匯報工作,緊緊依靠黨委領導、積極爭取人大、政府對行政案件協調的支持和參與,極力化解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矛盾。

五是注重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堅持合法、自愿、合理的原則,將協調機制貫穿于庭前、庭中、庭后。在開庭審理前,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積極引導原告正確認識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對原告不合理的訴訟請求進行疏導教育促使原告自動撤回起訴。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或存在一定瑕疵的案件,認真分析,積極探討,從而有效破解難點案件。庭審結束后,通過多種方式,促使當事人服判息訴。使一些案件在短時間內得到妥善處理,節省了審判資源和社會資源,有效的實現了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