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鬧”現象應引起重視
作者:朱道海 發布時間:2012-08-01 瀏覽次數:601
近年來,溧水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發現,當事人雙方的“婚鬧”妨礙審理現象經常發生。“婚鬧”的參與,不僅給己方胡亂出謀劃策,而且還威脅恐嚇對方,甚至對辦案法官施加壓力。離婚案件的處理涉及人身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多個方面,本來處理難度就比較大,“婚鬧”的出現更是為案件的處理設置了阻礙,嚴重影響案件處理效果,亟待引起重視。
一、“婚鬧”干涉審理的表現形式
“婚鬧”成員有當事人的親戚、朋友,也有本宗族人員,更有專為圖利的其他社會閑雜人員。在公開審理的案件中,常在庭審中隨意指責對方,影響庭審。遇不公開審理案件則在庭前散布不當言論,庭后攔阻對方,以討要說法為由擴大矛盾。
“婚鬧”干涉庭審的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有:在庭前講出“過頭話”,為己方加油打氣,以顯示自己的“真心”;對己方施加壓力,挑拔離間,對他方則橫加指責或進行謾罵,甚至發展到肢體沖突,以顯示自己的“狠心”;在法庭上作偽證,或對法官旁敲側擊,或進行人身攻擊,有時甚至哄鬧法庭,圍攻法官,以顯示自己的“苦心”。
二、危害后果
一是增加調解難度。“婚鬧”的一味“激情”挑唆,讓己方騎虎難下而難以言和;“婚鬧”的一味無中生有,將小事擴大,又讓對方怨恨加重,使得調解難度加大,使原本能夠調解和好或調解離婚的案件成為無望。
二是擴大糾紛范圍。“婚鬧”的出現,不但增加離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而且也引起了“婚鬧”之間的矛盾。常有雙方“婚鬧”在庭審后發生嚴重打架斗毆事件,引起了新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產生新的社會不穩定因素。
三是引起不當信訪。“婚鬧”的一方達不到目的,認為丟了臉面,一方面鼓動拒絕執行法院的判決,另一面指責法官辦案不公,遂哄誘當事人屢次信訪、上訪,由“婚鬧”變為“訪鬧”,以達到不合理的目的。
三、對策建議
一是加大對“婚鬧”的宣傳力度。對“婚鬧”現象應事先予以觀察、預防,及早發現苗頭。在開庭前,要對“婚鬧”者輔之以案例對其進行嚴肅教育,提醒、警告其要按法律辦事。
二是加大對“婚鬧”的威懾力度。建立預警制度,積極采取防范控制措施。安排法警維持法庭秩序,對哄鬧法庭者按法律規定處理。
三是加大對“婚鬧”的懲治力度。對尋釁滋事、借機謀財的“婚鬧”者應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