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近年來,淮陰區法院把化解社會矛盾,實現案件作為審判工作的重要環節,該院充分發揮訴訟調解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按照“多調少判,案結事了”的工作思路,逐步建立四項調解機制,全面推動調解工作的開展,取得了較好成效。2007年以來,該院的民商事案件調解撤訴率達到了65%以上,有力的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一是建立激勵促進機制。每年年初,該院院長即與各部門負責人簽訂目標責任狀,明確調解的指標,并作為考核的內容,年終評出調解工作先進個人和先進庭室,予以表彰,并給予經濟上的獎勵。通過開展調解先進評選活動、將調解成績與全年崗位責任目標、年終評先評優掛鉤等方法,充分調動一線法官開展調解工作的積極性。

二是建立全程調解機制。該院堅持立案、庭前、庭中、庭后、執行全程調解的做法,將調解工作貫穿于各個不同訴訟階段,利用各種有利機會捕捉和征詢當事人協商解決糾紛的信息和方案,然后以不同方式、從不同角度進行調解,努力實現案結事了、定紛止爭的目的。

三是建立多元調解機制。該院除做好訴訟調解外,還借助轄區司法所、綜治辦、調委會、村委會等基層民調組織的力量做好調解工作。通過基層組織了解當事人矛盾糾紛的前因后果,找準矛盾的癥結,對癥下藥從情理法各方面做足當事人思想工作。此外充分利用雙方當事人較為信任的親朋、社會上的知名人士、離退休老干部、或對雙方當事人均有說服力的案外人,幫助做調解工作,加速調解工作的開展。

四是建立民俗調解機制。該院針對部分案件,如婚姻家庭等矛盾糾紛,視案件類型和性質,根據民俗習慣開展調解,或者直接將部分案件委托給熟悉民風民俗、在當地群眾中具有較高威望的鎮、村調解員先行調解,對其遇到的疑難問題則及時給予法律指導。通過建立民俗調解機制,達到既化解糾紛又不破壞當地民俗習慣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