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越來越多的案件出現因被告下落不明導致無法當面直接送達,以至公告送達案件的數量不斷增多。為此,亭湖法院對上述該情形增多的具體原因進行簡要分析,并提出對策建議。

 

一、增多的原因

 

1、人口流動頻繁。當前社會人口流動性大,城鎮和農村大部分勞動力都外出打工,長期不在家,無法知其下落;

 

2、債務人誠信缺乏。一些債務人在經營破產后,為躲避債務,舉家外遷或長期不歸,致使難尋其蹤跡。

 

3、債權人不誠信。一些缺乏誠信的債權人為規避管轄或惡意規避對方當事人直接到庭訴訟而虛假填報對方當事人身份、居所等信息。

 

二、對策建議

 

(一)多措并舉,窮盡送達方式

 

1、建立聯動機制,借力送達。加強和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等部門的聯系,發揮多部門聯動機制,實現信息共享。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熟悉社區情況的優勢,請他們協助做當事人親屬的工作,幫助法院找到當事人,以提高送達效果。

 

2、加強與送達人親屬及單位聯系。在送達過程中,盡可能地保持與被送達人親屬以及所在單位的聯系,并且將每次聯系的時間和主要內容記錄在案,為今后采用公告送達做好準備。

 

3、發揮委托送達的作用。實踐中經常會遇到被送達人在外地,但是地址不詳,此時可以采用委托送達,作為化解“送達難”的途徑之一。委托送達的回執亦可作為公告依據,確保審判程序正常進行。

 

(二)盡職盡責,嚴格控制公告送達

 

1、嚴格審查當事人相關信息。由于公告案件基本上是缺席判決,裁判結果直接影響當事人的實體利益,采用公告送達時應要求原告提供對方當事人的詳細資料,當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身份信息證明材料;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供當地工商部門或其他登記機關的證明,證實當事人的住所地等詳細情況。

 

2、嚴格限制啟動條件。依照相關當事人住所信息證明材料所載信息進行送達并窮盡其它送達方式而仍未送達成功的,經由街道、村居委等部門出具對方當事人居所信息證明后,確實表明該當事人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的,方可啟用公告送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