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養寵物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現象。人們對寵物的寵愛表現各異,據法新社報道,最新的潮流是寵物整形,文身、穿鼻環、抽脂、注射肉毒桿菌除皺等,可謂五花八門。有些人對此提出質疑,認為這不是愛,而是虐待,而支持寵物整形的人士則認為,這是愛的表現。以除皺為例,沙皮狗、斗牛犬等面部皺紋太多,易引發皮膚病,除皺手術能幫助狗狗解決這一隱疾。那么整形對寵物而言究竟是愛的表現還是虐待呢?寵物有無相關的權利呢?人們究竟應如何對待寵物?針對這一現象筆者試著從法律層面加以探討。

 

關鍵詞:寵物;整形;權利;保護

 

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寵物走進了很多人的生活,與人們的關系也很密切,寵物給人們帶來了很多的樂趣。但是現實生活中人們虐待寵物的報道也時有出現。當前為寵物進行整形的現象是愛的表現還是對寵物的虐待?寵物享有權利嗎?人們應如何更好地對待寵物呢?以下筆者試從寵物權利著手來分析這一現象并探討如何更好地對待寵物。

 

一、寵物享有權利嗎

 

在探討寵物的權利之前首先要界定下寵物的范圍,寵物屬于動物中的一部分,寵物的種類繁多,狗、貓、馬、豬、兔、魚、貂、蛇等等,寵物相較于其他動物雖與人類關聯較大,但是寵物也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概念,且有著很大的不確定性。

 

一般觀念看來,寵物被視為人類的財物,是一種物,沒有任何權利,所以對寵物進行各種對待包括整形自然也就是人們的權利了。

 

關于動物權利的研究西方相對較早,研究成果也比較全面成熟。早期把動物視為沒有感覺能力的物,因而人類對動物沒有任何道德義務;承認動物有感覺,但人類善待和愛護動物的目的是為了善待和愛護人,所以人類對動物負有間接的道德義務;再到因為動物可以感受痛苦,所以對其施以不必要的痛苦是錯誤的,人類對動物負有直接的道德義務;最后,賦予動物“不被作為物來對待的基本權利”,才能真正地善待和愛護動物。

 

可以說,西方的這些逐步發展的學說為人們為什么要善待和愛護寵物提供了有力的解釋和理論依據。

 

但是是否到此可以說,寵物就享有權利了呢?答案還沒有那么容易做出。下面再來分析下動物權利論的學說。

 

著名的動物解放論者辛格認為,人之所以享有權利并不是因為“智力、道德能力、體能或類似的事實性的特質,而是因為人能感受痛苦,動物顯然也具有這種“感受痛苦的能力”。在辛格看來,同人類一樣能感知痛苦的動物,應當獲得與人類一樣的權利。湯姆·雷根在《為動物權利辯護》一書中寫道,人之所以有權利并非出于人性、自我意識、語言、靈魂甚至上帝,而是因為人與動物之間存在某種“基本的相似性”,“是否意識到這個世界,意識到發生在我們身上的事情……無論是涉及我們的身體,或者我們的自由,或者我們的生命本身……我們能感覺到這些。雷根用了“生命主體”一詞,以表達這一基本共性,這意味著只要是“生命主體”,就應當享有權利。但從他的描述中可知,生命主體必須是有意識的生命體。

 

那么對于寵物的感受痛苦的能力及其強弱怎么來證明呢?對于一些人們所熟知的寵物,人們可以比較肯定地說它們有感知,但對那些我們知之甚少的寵物,我們還可以如此肯定地判斷它們能感覺痛苦嗎?目前科學尚不能準確驗證“寵物”的感受能力,無法在所有寵物有感覺和無感覺之間找到一條清楚的邊界。在這樣的背景下,以感覺能力作為賦予權力的正當性是值得質疑的。

 

再者,權利與義務是法規范的重要構成部分,寵物權利的法律規定也必然要包含權利義務內容。權利有很多種類,哪些權利是寵物享有的?在法律層面,籠統地承認寵物享有權利沒有任何實際意義,這樣的權利也必然落空。生命權、自由權是寵物權利論多為強調的權利內容,其中,生命權被視為最基本的權利。如果寵物享有生命權,法律上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以及其他享有權利的寵物都是義務人,由此,產生如下幾個法律難題:第一,人殺死寵物如何處理,是否等同于犯下“殺人”的重罪?受到法律保護的生命本身沒有高低貴賤之分,不論是權利人甲還是權利人乙,不論是人還是寵物,他們的生命在法律上都是同等的,殺死了法律上的自然人被判重罪,而殺死了法律上的寵物權利人就只能罰款,這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精神。第二,寵物傷人以及寵物之間的傷害如何處理?寵物權利論的道德學家認為,人類不過問獅子吃羚羊是否合法。但是,當寵物成為法律權利的主體,它就不再是一只自然的動物,而是法律上的主體,其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寵物的殺戮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法庭如何審判動物?不論實體法還是程序法,目前的法律技術似乎很難解決上述問題。

 

因此,寵物本來就沒有權利,它們是作為自然物種而存在的,行為活動受自然法則的調整。它們是非道德的存在,當利益受到損害時,它們既無法知道自己的遭遇是否“公平”,更無法為自己的利益“申訴”,因為不論“公平”也好,還是“申訴”也罷,都是人類社會文化與制度的創造物,并非自然之事,更非自然之物所能理解和掌握。寵物權利論并不是寵物對人的要求,而是人對人的要求,它仍然是以人類的主觀標準和視角解決寵物的問題。

 

二、人們應如何對待寵物

 

既然分析了寵物沒有權利,是否意味著對待寵物就可以為所欲為呢?隨意對寵物進行整形呢?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其實,寵物權利論的最終目的是希望人們從道德與法律上都承認并保護寵物自身所具有的獨立于人的利益,從而為寵物爭取更好的待遇。法律要實現這一目標,有比賦權更有效的選擇。寵物權利歸根結底是對人的要求,其權利的實現完全依賴人的行為,因此,課加人類義務是最為直接可行的辦法。

 

動物福利法在西方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1822年英國的《馬丁法案》出臺;20世紀中期,德國、荷蘭、比利時、挪威、羅馬尼亞、瑞士等國家就頒布了含有動物福利保護內容的法律。進入20世紀80年代,歐洲國家動物福利立法進入了專門化的快速發展時期。瑞典1988年公布實施《動物福利法》(2002年修訂),丹麥1991年實施《動物福利法》,德國1993年實施《動物福利法》(1998年修訂),英國2006年實施《動物福利法》。在亞洲,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韓國、日本等國和我國的香港、臺灣地區都在20世紀完成了動物福利立法。

 

動物福利法是典型的義務論。從動物福利法的歷史發展及規范內容的角度來看,動物福利法的主要內容可分為兩大部分:一是反殘酷,二是動物福利。“反殘酷”重點在于防范對動物的虐待、無端傷害、過度利用等主要施加于動物身體的傷害的人類過錯行為。其立法基礎是人道主義和道德自覺,產生于對殘酷行為的厭棄和對動物的憐憫的心理。“動物福利”建立在獸醫學、動物行為學以及動物與環境之間關系的科學研究成果上,有著更高的行為標準,它關注動物的康樂狀態,動物與環境的應對關系,保護動物表達天性的自由。相對于反殘酷,動物福利要求人們以積極作為的方式善待動物,提高動物的生存現狀,而非簡單的消極不作為。

 

可以說,對待與人們關系密切的寵物要適度,寵物雖然沒有權利,但是人們有義務善待它們。對寵物整形而言,在滿足自己的個人意愿時,更要考慮對寵物的保護,禁止對寵物的虐待和無端傷害。在涉及到寵物身體的整形項目時,除皺等傷害寵物身體的一些整形項目應當得到禁止,這種整形是對寵物的虐待,而不是人們所謂的“愛”。

 

三、小結

 

在我國飼養寵物的人們越來越多,涉及到寵物的服務業也在蓬勃發展。在國外流行的寵物整形熱相信也會很快蔓延到我國。對寵物整形要保持理性,“得為寵物著想”,整形究竟是“愛”還是“虐待”需要人們“三思而后行”。

 

 

 

參考文獻:

 

[1] 彼得·辛格《動物解放》,孟祥森、錢永祥譯,光明日報出版社,1999年出版。

[2] 加里·L·弗蘭西恩《動物權利導論——孩子與狗之間》,張守東、劉耳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出版。

[3] 湯姆·睿根《打開牢籠:面對動物權利的挑戰》,莽萍、馬天杰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出版。

[4] 向朝霞 、徐娟《成熟理論的自然訴求-關于動物權利的理論探討》,太原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11月第1期。

[5] 高利紅《動物的法律地位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出版。

[6] 湯姆·雷根、卡爾·科亨《動物權利論爭》,楊通進、江婭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出版。

[7] 劉寧《動物權利的法定化困境及其破解》,河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1月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