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始終把調解工作作為司法為民、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舉措來抓,積極采取四項措施推動和促進調解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建院以來,該院共審結民商事案件469件,調解結案328件,調解率70%,化解了大批群眾矛盾糾紛,為新區的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發揮了應有作用。

一是構建調解網絡。通過法官結對建立訴調對接網絡,并公開結對法官聯絡方式,發放聯系卡,定期對調解網絡成員開展法律輔導,提高調解人員的法律理論水平和處理問題的能力,并利用網絡優勢,積極開展協助調解和委托協調工作。如我院執結的萬某欠款糾紛案。被執行人萬某,欠申請人張某1300余元,經法院多次調解仍不履行。執行法官及時與鎮江新區姚橋鎮調解網絡負責人王忠聯系,請其出面協助調解。后萬某在執行法官和調解員王忠的耐心調解下,將應付款如數送至法院。

二是找準案件切入點。抓住案件事實和法律依據,找準能感化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切入點和罷訪息訟的落腳點,針對不同案情、不同當事人,靈活運用不同的調解方式,因案而調,因人而調。如村民訴鎮江新區大港街道辦事處北角村村民委員會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被告村民委員會在農業政策重大調整前將村民協土地轉包給他人,政策調整后村民想收回耕地,于是起訴要求被告予以返還。承辦法官認真細致地研究了案情,找準了案件切入點和爭議焦點,并從切入點入手,詳細闡明相關法律和政策,并以公心、法理進行調解,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和解協議。

三是把握換位思考。針對雙方當事人對法官的一舉一動相當敏感的情況,承辦法官在調解中言行謹慎,注意把握兩點:一是換位思考。把自己置身于當事人的位置,從當事人的角度思考雙方的權責問題,做到一碗水端平;二是把握火候。調解中,把握恰當火候,力道小了,起不了作用,力道大了,可能會適得其反,既不能一味地說好話,也不能急于求成,強制調解。

四是發揮訴訟代理人作用。利用當事人比較容易接受其代理人意見的心理,法官與訴訟代理人溝通,通過其做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和法律解釋工作,使當事接受應承擔的責任,從而促使案件順利解決。如我院審結的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起初雙方當事人對賠償數額分歧大而使調解陷于僵局,承辦法官根據法律規定和案件事實提出調解方案,先取得訴訟代理人的接受,再通過其做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使案件峰回路轉而達成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