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為了切實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強化民商事案件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解決當事人舉證難的問題,充分發揮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作用,優化審判資源配置,進一步提高民商事審判的質量和效率,南通市崇川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出臺了《崇川法院關于調查令的實施規則》,在實施調查令的過程中做到三個明確。

一是明確調查令的適用條件。只有在民商事訴訟中,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所需證據時,可以申請法院簽發調查令給當事人的訴訟代理律師,由律師代法院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所需證據。凡可能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其他原因不能公開,或不宜由當事人委托的律師憑調查令調取的證據,以及與案件無關的證據,一律不予簽發調查令。且被調查的對象一般限于單位,如確有必要向個人調查的,調查人在提供證人證言的同時,必須確保證人出庭作證。

二是明確調查令的簽發程序。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調查令的,應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提出,且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申請調查令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載明申請人和被調查對象的概括、申請事由、需要收集的證據內容及其待證事實。案件承辦法官應當在受到申請后的2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報請庭長簽發調查令;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不予簽發調查令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三是明確調查令的使用期限。調查令的有效期由承辦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一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持令人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完成調查取證,并及時將調查令和調取的證據一并提交法院。持令人不能取得所需證據的,應當在開庭前將調查令交回法院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