響水法院“三調”促進案結事了
作者:單文祥 發布時間:2007-10-23 瀏覽次數:769
本網鹽城訊:響水法院注重調解工作,堅持訴前調、庭前調、庭后調,把調解工作貫穿于矛盾糾紛處理全過程,今年1?9月份,案件調解率達到70.78%,居全市法院前列,向上級法院保持零投訴。
訴前調解。訴前調解的案件主要有:立案前當事人舉證困難的,進入訴訟程序后矛盾可能激化、審理周期特別長的,判決后以及進入執行程序也不能做到案結事了的。對案情簡單的案件,且雙方當事人能夠盡快到庭的,由立案法官直接調解。對其他解決起來較為復雜的案件,分案到“訴調對接”辦公室進行處理。“訴調對接”辦公室處理又分為兩種:一是法官直接調解;二是以全縣各鄉鎮大調解中心和法院聘請的51名特邀調解員為平臺和依托,實行委托調解,充分發揮社會調解資源優勢。
庭前調解。在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時的“送達調”。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以簡便靈活的方法通知當事人到庭或到當事人住所,在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進行調解。在詢問被告答辯時的“答辯調”。在被告向法院送達答辯狀時,根據原告的起訴事實及被告的答辯意見,給被告做調解工作,如果被告同意,便及時通知原告立即到庭進行調解。以及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的“即時調”,庭前準備階段在交換證據時的“聽證調”等調解新機制。
庭后調解。對庭前和當庭調解當事人意向差距較大難以形成一致意見的,在休庭后定期宣判送達前再次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因為在庭審前及庭審開始時,案件事實尚不清楚,各方的權利義務還不明確,當事人有疑慮,有時達不成調解協議。在庭審中,當事人進行舉證、辨論,對抗性較強,也難以達成調解協議。而在庭審結束時,案件事實已經查明、權利和義務關系已經明確,當事人就會權衡利弊,選擇于己有利的處理方法和結果。這時抓住有利時機,再次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當事人比較容易接受以調解的方式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