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為使案件質量評查工作更加符合審判工作的特點和規律,體現法律對法官的嚴格要求,高淳法院結合實行“一讀三評二示范”的活動,案件質量評查機制積極發揮五個效用,起到良好效果。2007年至今,全院被改判或發回重審的案件僅為14,占全院審理案件的0.9%

一是管理效用。案件的評查機構及評查方式、程序和標準從有利于案件管理效用的發揮進行設計與實施,然后通過評查就能較好地對法官履行審判職責的情況進行評估、掌握和監督,這有利于保證審判人員正確適用法律、公正處理案件,以達到 “以評查促公正、以管理促效率”的實際效果。

二是規范效用。根據法官履行職責的要求和法律的規定,建立科學、合理、規范的案件質量評查辦法和標準,有利于實現對法官的統一要求和對法律的統一實施。結合“一讀三評二示范”活動,案件質量評查機制既規范了案件質量評查工作以克服隨意性,又規范了法官的辦案行為以確保公正性。

三是指引效用。案件質量評查的指標和內容涵蓋了法官履行職責、適用法律和庭審能力等諸多方面,通過優秀、合格及不合格案件標準的公開以及實質上的界定,可以有效指引審判人員把握重點,明確評比要求目標和找準努力方向,從而嚴格依法辦案,切實防范和減少差錯現象的發生。

四是激勵效用。通過案件質量評查后的通報和獎懲,有利于激勵審判人員奮發向上,刻苦鉆研,努力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和辦案能力,使案件質量評查發揮評查的激勵效用,讓審判人員在審判工作中充分施展自己的才干。

五是調研效用。評查人員通過日常案件質量評查發現問題、分析問題、找出原因及提出對策,在此根據上,審判人員撰寫調研文章,并能將調研成果運用到實際審判工作中去,案件質量評查機制也發揮了調研效用,能較好地為領導科學決策提供有力參考、為在院內推廣正確辦案方法提供良好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