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下關法院審結一起新類型法人股糾紛案
作者:南京市下關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7-10-19 瀏覽次數:773
本網南京訊:近日,南京下關法院審結了一起新類型法人股出資收益糾紛案,依法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原告王希林在1993年擔任被告南京有線電廠電器產品開發服務部(以下簡稱服務部)法定代表人期間,個人出資15000元以服務部的名義認購了南京中北公司部分法人股。1999年原告退休。截止2003年,股東分紅均由王希林個人持股權證實際領取。2004年,南京中北公司將2003年度股東紅利直接劃至服務部帳戶,原告遂向服務部主張取得紅利,服務部經審核后將紅利交原告領取。但此后王要求領取2004年度紅利時,服務部未予配合。2007年3月,原告訴至下關法院要求確認自己的出資行為及收益權利。
在我國證券市場早期,股份按性質不同被區分為可流通的社會公眾股和限制流通的法人股、國有法人股,兩者的實際權利存在明顯區別。盡管法人股在發行時面向非國有法人,但實際上由自然人出資以法人名義認購的現象大量存在。2004年后,國務院及相關行政管理機關先后出臺文件,對既往存在的股權分置現象進行改革,以在一定時間內逐步實現公司股權的全流通。各上市公司相繼制定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并予以發布。隨著限制流通期限的屆滿,法人股因可上市流通而帶來實際權利的變化。在這樣的條件下,實際出資的自然人開始通過訴訟途徑主張權利,本案系其中較早的一例。
案件審理中,被告堅持訴爭股權應歸其所有,雙方協議不成。鑒于判決可能對類似案件產生一定的影響,下關法院本著審慎處理的原則,走訪了相關證券管理機關和證券發行部門,咨詢了公司法、證券法領域的專家學者,及時向上級法院進行了匯報,合議庭、審判委員會進行了充分討論。法院通過對證據的分析,實事求是地確認了原告王希林的出資行為。由于考慮到涉案股權尚未上市流通,原告將訴請明確為就已經發生的收益進行分配,法院依照現有的法律及政策規定,根據實際發生的分配結果,判決已經存在的2004年度股權紅利歸原告所有。宣判后,承辦法官進行了判后答疑,進一步釋明法律,化解矛盾,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