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縣法院、沛縣司法局等四部門聯合制定“訴調對接”工作意見
作者:王帥 發布時間:2007-10-19 瀏覽次數:594
本網徐州訊:為構建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促進社會矛盾糾紛及時有效化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近日,沛縣社會綜合治理委員會、沛縣人民法院、沛縣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沛縣司法局聯合制定出臺了《關于實施“訴調對接”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共分為總則、訴前對接、訴中對接、訴后對接四個方面,對規范和促進“訴調對接”工作開展將起到積極推動作用。
一是明確“訴調對接”工作原則、程序和受案范圍。《意見》要求人民法院從轉變訴調對接理念、健全訴調對接機制、擴展訴調對接平臺、激發訴調對接活力方面入手,將訴訟調解融入到社會大調解格局中,最大限度地實現調判結合、案件事了。《意見》明確規定可以適用“訴調對接”的案件主要包括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簡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和輕微刑事自訴案件。對實施“訴調對接”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也也可以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協助法院進行調解。
二是建立訴前調解機制。《意見》規定在法院設立“調解工作室”,探索人民調解前置制度,對未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婚姻案件、鄰里糾紛、小額糾紛、小額損害賠償糾紛以及因民間糾紛引發的刑事自訴等輕微刑事案件,當事人起訴到法院的,立案庭應主動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特點、優勢,告知并建議當事人接受人民調解。同時對于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不予受理的民間糾紛,應及時將案件轉移至人民調解工作室;對于農業承包、相鄰關系以及矛盾易激化的婚姻家庭等案件,在立案前通知雙方當事人到糾紛發生地,邀請村委會、居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進行庭前調解。
三是明確了人民調解組織調解下達成協議的效力問題。《意見》規定,對在訴訟過程中人民調解組織協助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制作調結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院對人民調解協議進行合法性審查時,遵循“法不禁止即合法”的原則,從而實現人民調解協議和法庭調解在法律效力上的對接。
四是推進訴后對接工作。推行訴后回訪,對一些疑難復雜的訴訟案件,建立承辦人回訪制度,規定承辦法官在判決之后要經常與當事人所在地的有關組織聯系,繼續對當事人保持關注,不能對案件一判了之,力爭做到案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