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針對在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過程中,一些地方單位、企業和個人拒不執行或以暴力手段抗拒執行的情況,明確規定了五種情形將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三種暴力抗拒執行的行為,將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筆者讀罷,甚感欣慰。筆者認為,在目前執行工作舉步維艱的背景下,三部門聯合下發的《通知》猶如一紙治疾的良方,必將對依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情形罪的行為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維護法律嚴肅性和司法權威,有效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破解執行難發揮積極作用。

首先,該《通知》首次明確了三種暴力抗拒執行行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而此前僅將這三種情形作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之情節處理,同時又將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中規定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的五種情形進一步具體化,從而使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罪名罪狀更加明確和清晰。

 其次,該《通知》將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的五種情形和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三種情形予以具體區分,內容明確,可操作性強,有利于三機關在查處中統一認識,有效避免因認識不一致而出現查處不及時、查處不得力等現象。

最后,該《通知》進一步明確了案件的具體管轄和三機關之間在嚴肅查處此類犯罪過程中相互協作與制約的關系,十分有利于三機關在工作中的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從而使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具體規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