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蘇州某建筑設計顧問公司與一外資企業的基建負責人口頭上約定了二期廠房的勘察、設計工作。建筑設計公司在完成工作量后向該企業提交了相應的建筑設計方案,但是由于公司的人事變動,當初的負責人已經離職,且去向不明,而外資公司則矢口否認曾經委托過該建筑設計公司進行相應的勘測、設計工作。為此建筑設計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勘察設計費120318.56元。1010,法院審結了此案,由于建筑設計公司沒有相關的相關的批準文件,法院依法駁回建筑設計公司的訴訟請求。

建筑設計公司訴稱,20052月初,某外資公司負責基建的劉某代表公司口頭委托該建筑設計公司為其擬建二的期廠房進行相應勘察、設計工作,并向建筑設計公司提供了擬建二期廠房區域的電子地形圖。此后,建筑設計公司向劉某提交了建筑方案設計并獲得劉某的口頭認可,20052月下旬建筑設計公司對擬建的二期廠房區域進行巖土勘察工作。20054月上旬,建筑設計公司將完成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書》送至該外資公司處交付給劉某。2005728,建筑設計公司得知該公司人事變動,劉某已離任,即與該公司聯系,要求該公司支付勘察設計費。但雙方一直未能就上述事宜協商達成一致。為此建筑設計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該外資公司支付勘察設計費120318.56元。

而外資公司則辯稱,該外資公司從來沒有委托任何人勘察設計過二期廠房方案 ,也沒有收到過建筑設計公司有關二期廠房的設計文件。對于不存在的勘察設計項目,該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費用。

究竟該公司有沒有委托建筑設計公司進行廠區擴建工程的勘察、設計工作呢?這成為雙方在法庭上辯論的焦點。

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經過實地調查及走訪后發現該外資公司并沒有在建筑設計公司主張的地點進行廠區擴建工作。法院認為,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及建設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簽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城市規劃、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現建筑設計公司提交的證據均系其單方面制作的文件,既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簽訂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也不能證明外資公司向建筑設計公司提交了已獲批準的項目建議書。而該外資公司的工作人員劉某也已在200579離職,雙方均未能提供其目前的下落。因此不能認定外資公司曾經委托建筑設計公司進行了廠區擴建工程的勘察、設計工作。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由于建筑設計公司沒有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關系,法院對建筑設計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因此依法駁回了建筑設計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