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為充分發揮好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基層化解民間糾紛以及減少訴訟案件,豐縣法院推行法官指導民調工作制度,大力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收到明顯成效。 

一是建立指導民調工作聯絡員制度    該院在三個基層人民法庭指定了6名資深法官作為其所轄的14個鄉鎮的聯絡員,并明確每名法官的工作職責。反饋人民調解組織需要了解的法律、法規;負責具體指導其“管片”內的民調工作。

二是建立與轄區的民調組織互動聯系。通過對民調組織調解普遍指導、跟蹤指導、個案指導等方式,實現人民法院和人民調解組織的有效互動,最大限度地把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當地,解決在萌芽狀態。

三是實行案件調解評閱制度,人民調解委員會可將調解達成協議案件的卷宗及相關材料提交法庭,由法庭的法官進行評閱,切實幫助人民調解員提高調解協議書的制作水平。

四是加強對民調人員的業務指導。每年對人民調解員進行一次集中培訓,重點指導格式文書使用是否規范、調解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同時通過下鄉辦案,邀請民調員座談、辦短期培訓班、贈送法律資料、旁聽開庭、等活動,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調解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