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寧法院院長調處矛盾易激化案件
作者:商東 發布時間:2007-10-10 瀏覽次數:677
今年上半年 ,原告高某到常州市某醫院就診,并將其所有的汽車停在該醫院內,支付了停車費5元。后經診斷,高患病需住院治療,遂辦理了住院手續。幾天后,高某發現汽車不見了,便向公安部門報警稱,其所有的汽車在常州市某醫院停車場內失竊。兩個月后,高某出院。因高某購買上述二車手來常州謀生,前不久又剛出交通事故支付了大額賠款,而看病治療又向親友借了巨額債務,其向車場承包人和醫院索賠未果后,雙方產生了激烈的爭吵和揪打。隨后,高某向天寧法院提起訴訟,其認為接受常州市某醫院的服務,醫院對其人身和財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且當時其與停車場承包人還口頭約定汽車停于停車場內,出院時一并結算停車費用,雙方間還存在保管合同關系,為此要求兩被告賠償失竊車輛的經濟損失2萬余元。而兩被告認為,高某的汽車停在醫院內及該車被盜的事實均不清楚,且即使上述事實存在,高某沒有交停車費,雙方間也未形成提供車位的停車服務關系,根本不存在保管合同關系,因此兩被告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兩被告在開庭審理時都表示不同意調解。庭審結束后,原告情緒更為激動,與被告再次爭吵,并揚言上訪等。
審理此案的潘桂林院長分析到,由于此案中的高某遭受了一連串的打擊,情緒比較激動,處理不好極易使矛盾進一步激化,引發當事人上訪,影響社會穩定。為使該案得到圓滿解決,潘桂林院長針對當事人雙方矛盾尖銳,分歧較大等情況,決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進行調解以化解矛盾。接著潘院長多次上門,耐心聽取原、被告特別是原告的意見和要求,摸清當事人的思想動態、真實想法,找準調解切入點和矛盾突破口,切實“對癥下藥”。同時,從法律規定、本案的實際狀況、社會和諧穩定、情理及本案判決后可能產生的后果等方面分別對原、被告做耐心細致的思想疏導、說服教育、法律釋明和穩定息訴工作,最終促成雙方心平氣和達成相互都能接受的協議,從而有效化解了一起極易引發惡性事件和當事人上訪的糾紛,減少了社會不和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