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權利人的權利
作者:陸圣斌 發布時間:2007-10-08 瀏覽次數:665
申請人蔣某與被申請人張某簽訂了房地產居間合同,合同約定被申請人將在某地的一套房屋及一間車庫轉讓給申請人,轉讓價為41?8萬元,合同簽訂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支付了35?5萬元。此后,被申請人又與他人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將該房賣給了他人,尚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申請人申請某仲裁委采取保全措施,某仲裁委向南通中院出示了財產保全提請執行函。南通中院執行局承辦法官拿到案子后,很快去了某房管局產權監理處進行查封,正在辦理查封時,某仲裁委又向南通中院提交解除財產保全提請執行函。承辦法官立即又按照申請人的意思依法辦理了相關手續。某申請人與某被申請人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合同到期后,被申請人沒有履行合同付款。承辦法官查封被申請人的財產時,被申請人態度惡劣,不愿配合,中午11點30分許,來了許多不明真相的人將承辦法官團團圍住。兩名承辦法官一面繼續向被申請人宣傳法律,促使自覺履行,一面向院里求援,正在辦案的執行局副局長王建平帶領3名剛剛在市區保全返回局里的同志和一名法警立即前往,本來可以拘留的,但他們沒有這樣做,而是和承辦法官一起和風細雨做工作,被申請人漸漸消了氣,態度變得溫和了,最終愿讓法院查封財產。
傍晚,已是下班的時候了。南通中院執行局的同志除少數返回外,多數還在縣市執行,他們毫無怨言,充滿著使命感和責任感。當保全完所有案件,他們踏上返回的歸途,已是明月高照,月光相伴。是啊,他們不正像一輪明月一樣照亮每個權利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