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銅山縣法院審結一起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被告銅山縣某鎮衛生院因醫療行為構成醫療事故,被判賠償病人包括精神撫慰金在內的各項損失40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317,苗某因從腳手架上墜落摔傷,先到徐州市某醫院急診,被診斷為右跟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在進行清創縫合止血后,醫生建議其住院治療,苗某放棄,并于次日到銅山縣某鎮衛生院治療。診斷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同年326,該衛生院在硬膜外麻醉下進行切開復位內固定手術。術后2月取石膏時,發現苗某手術處骨外側切口有滲液,門診給予抗炎換藥治療。73苗某因“右足外傷后切口不愈”再次入住該衛生院,三天后在該院又進行了手術治療,當年714日出院。后又因手術切口不愈,苗某于同年1012到徐州市某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右跟骨骨折,術后感染合并骨外露。后進行了抗感染、局部換藥等治療后,于1022進行了清創、皮瓣推進植皮手術。苗某在治療期間,共花醫療費17502.64元,三次住院共計75天,出院后苗某右腳殘疾。苗某認為某鎮衛生院在對其治療過程中手術不當,并存有過錯,使其右腳殘疾,多次自行維權未果后遂起訴至法院。

審理中,此事故分別經徐州市、江蘇省醫學會鑒定,結論為銅山縣某鎮衛生院的醫療行為構成三級戊等醫療事故,該衛生院承擔次要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苗某摔傷后到該衛生院處接受治療,該衛生院應當按照相關的醫療規范積極有效的予以救治,而被告在診療過程中,雖有明確的診斷,但手術復位失敗,給苗某造成了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被告存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