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國家審判權的行使者,掌握著是非評判、生殺予奪的司法大權,法官的行為是否廉潔,直接影響公正裁判,關系司法權威。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偉大實踐中,建立健全符合法院實際,遵循審判規律的法官司法廉潔保障制度尤為迫切和重要。如何完善法官司法廉潔保障制度,筆者認為應當從建立和健全激勵、監督、懲戒制度三個方面來考慮。

一、建立和完善司法廉潔激勵制度

1、逐步建立法官高薪制。建立法官廉潔保障制度,不能忽視經濟關系和物質關系基本的內在要求,這是確立法官廉潔保障制度的基本思維模式。肖揚院長曾經指出:“從辯證唯物主義的觀點看,個別法官的違法違紀行為的客觀原因,與法官的待遇低下不無關系。因此,我們要貫徹落實法官法,努力提高法官待遇,這是廉政的物質基礎,既要嚴厲法紀,又要關心法官物質生活,形成一種不能貪,不愿貪,不敢貪的局面”。切實加強法官的職業收入保障,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建立法官職業收入保障制度,確保法官能夠按期足額領取工資和相關津貼,并逐步提高法官待遇,實行“高薪養廉”,增強法官職業的吸引力就顯得尤為迫切。當然,高薪并不是肯定可以養廉,可以保證審判公正,但低薪是無法對審判的廉潔和審判公正提供有效保證是肯定的。結合我國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情況和司法改革的實際,落實法官等級津貼制度,逐步提高法官的待遇。在法官按法官法的規定和最高法院統一評定的現職法官發放法官等級津貼的基礎上,逐步試行法官年薪制,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進行逐級核撥。

2、完善法官職業保障制度。(1)建立法官職業權力保障制度。建立確保法官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的制度。使法官在審判工作中,能堅決排除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任何個人的干涉,堅決排除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干擾;通過深化審判方式改革,建立保障合議庭和獨任法官能夠依法獨立審判的內部制度,理順法官審判職務與行政職務的關系,院、庭長平時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全面落實合議庭、獨任法官對案件作出裁決的權力;建立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法官依法履行審判職務享有不受民事起訴的豁免權。(2)完善法官職業教育保障制度,提高法官職業素質。建立健全與法官選任相適應的法官職業專門培訓體系和培訓機構,不斷提升法官的法學理論水平,使其對法律知識有廣泛的涉獵和深刻的理解;在完善法官繼續教育的內容上,注重法學理論與審判業務相結合,提高審判業務素質與調查研究能力相結合。不斷完善法官繼續教育培訓的設施,加大經費投入。(3)建立法官職業地位保障制度,法官一經任命錄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任何部門不得將其免職、辭退或者給予降職或其他處分,以保證法官地位和身份的穩定性,落實法官對應的行政職級,增強法官職業的神圣和尊榮。實踐中,各級法院特別是上級法院要依法保障法官的職業地位,堅決支持法官嚴格依法辦案,秉公執法。(4)建立法官職業安全保障制度,實行法官職業安全保險。為在職法官實行職業安全保險,包括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增強法官抗御職業風險的能力。此外,人民法院應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嚴懲一切對法官打擊、誣告等行為,依法維護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堅決支持其依法履行職務。這樣有利于增強法官的自尊意識

和責任意識,保障司法廉潔,使法官做到清廉如水,樹立司法權威。

3、完善司法廉潔獎勵制度。建立和實施廉潔獎勵制度,加大廉政獎勵力度。這種獎勵不單純是精神上、道義上和榮譽上,還必須體現在利益和物質條件上,諸如晉升職級和職務,增加工資收入或獎勵廉政金。施予物質獎勵,是對廉政行為的一種肯定,是激勵和強化廉潔行為的一種吸引。廉政建設的關鍵在于它的有效性和持久性。片面地強調思想、紀律等方面的建設,往往收不到最顯著的效果,一時的榮譽和精神上的滿足是難以持久的。其實以物質利益形式進行獎勵,其過程也是一種廉政精神和廉政榮譽得以強化的過程。應該以廉政保障金作為廉政保障制度的物質基礎。在目前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較低,經濟發展相對落后,長期實行低工資制度的實際情況下,通過實行廉政保障金的形式,提高國家反腐倡廉的效能,使司法人員在物質利益上增強拒腐防變的能力,作為一種獎勵廉潔行為的利益補償,是一種過渡的權宜之計。要主動爭取當地黨委的領導,實施法官廉政保障制度,必須在現有體制的框架內運作,沒有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保障,難以兌現;要爭取財政的政策支持,法院本身難以實施廉政保障金制度,在“收支兩條線”的財政規范中,沒有財政的政策支持,廉政保障金難以兌現;還要營造全體國家司法人員共享廉政金的平臺。

4、建立完善法官退休廉政金制度。法官的退休廉政金制度,既可以解除法官的后顧之憂,又可以保證法官清政廉潔,珍惜自己的職位。我國的法官的待遇與國外相比很低,是滋生腐敗的一個重要原因。我們應當借鑒西方國家經驗,建立法官經濟保障制度,為實現司法獨立創造物質條件。肖揚院長提出“有條件的法院,可以試行廉政保證金制度,以探索建立懲戒與激勵并舉,紀律約束與紀律獎懲掛鉤的機制。”對法官廉政保障金制度的設計,可以實行廉政退休金制與廉政保證金兩者結合,進行雙軌運行,建立“不愿為” 的自律機制,達到廉政保障心理預期的長遠效益與短期效益的有機結合。平衡廉政保障心理,把年度廉政金和退休廉政金結合起來,有利于以利益機制來驅動廉政保障制度的短效積極性和長效持久性,以利益機制來制約腐敗收益的思想動機。法官退休后,一般都能獲得優厚的廉政金和退休金,法官退休無后顧之憂,同時還可以把那些優秀的法律人才吸收到司法隊伍中來。

二、健全和完善法官職業監督制度

強化法官的自律與他律,維護法官的申訴、控告權利。一是要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官職業特點的監督制約機制,首先要充分發揮訴訟體制本身的監督制約作用,并進一步健全法官自律機制,增強法官的司法廉潔意識。同時,每個法官都要主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權力監督,依照法定程序接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積極接受人民群眾的民主監督、輿論監督,實現司法公正。二是要建立法官職業準入監督保障制度。嚴格按條件選任法官,確保不合格人員進不了法院,當不了法官。三是圍繞案件找問題,圍繞問題查原因,圍繞原因追責任,從案件質量上進行監督,錯案少,法官廉潔的可能性就大。四是要建立和完善法官申訴、控告權利保障制度。要建立和完善既能嚴肅查處法官違法違紀行為,又能充分保障法官申訴、控告權利的程序,切實維護法官的申訴、控告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五是要實行重獎舉報人的監督制約機制。要讓廉政保障金發揮應有的作用,必須建立一個高效嚴密的監督防范機制。對那些違反廉政金有關規范的行為,鼓勵群眾,重金獎勵舉報者。讓舉報者獲得應有的舉報酬金,可以減少舉報風險。通過保護和獎勵舉報者,加大監督的力度。

三、健全和完善法官懲戒制度

對違紀違法者實行嚴厲懲處和強化追究,達到“不敢為”的懲戒機制、“不能為”的監督機制和“不必為”的獎勵機制的有機統一。只有重罰沒有重獎不行,只有重獎沒有重罰,廉政保障金就會失去意義。只有加強懲罰和追究的相應措施,才能確保廉政保障金的生命力。增強法官對自己能嚴格要求,不受各種利益的誘惑,自覺抵制各種腐敗行為。除了從職務、報酬等方面為法官獨立公正審判提供必要的保證之外,還要重視對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法官進行嚴厲的懲戒,以使法官依法辦事,廉潔奉公,正確行使職權。同時正確理解審判公正和審判廉潔的關系。法官的待遇問題,就與審判公正和審判廉潔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審判廉潔,則是指法官審判案件沒有受到金錢和其它利害關系的影響。其最起碼的一個要求也是法官與雙方當事人都沒有利害關系,包括在審判之前和在審判過程中。在審判過程中法官與當事人形成利害關系,最大的可能性就是當事人以給金錢或物資上的好處換取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在法官的工資明顯的不足以抵制金錢和物資的誘惑時,“權錢交易”等腐敗的行為是很容易在法官中發生的。因此,作為廉潔保障制度建設,在考慮廉政保障收益與腐敗成本的不對稱關系的同時,還要考慮懲戒制與獎勵機制的不平衡關系。通過利益機制引導和制約法官保持廉潔,通過懲戒機制,特別是推行法官廉政保障金制度,增加司法人員腐敗的即期成本和未來風險。針對有貪污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者,一律取消其豐厚的全部廉政保障金,具有切中腐敗中樞要害的功效,以減少腐敗發生機率。嚴格財產申報制度,健全司法人員財產申報制度,并逐步形成法規,凡是申報財產虛假者,都必須受到紀律處分,取消廉政保障金,甚至被開除。輔之以相應的行政處分或提請任免機關免除法官職務等懲戒措施,防止審判不公和司法腐敗,促使法官具有高度的廉潔自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