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電子政務,主要是指將計算機網絡技術應用于法院政務領域。隨著時代的發展,科技的進步,和法院實現“公正與效率”的需要,人民法院電子政務工程正在大規模發展之中,一個開放、高效、完善的電子法院在新世紀的中國將逐漸出現。筆者就法院電子政務的內容、作用、安全的重要性和防止網絡泄密等方面談談自已的認識。

一、法院電子政務包括的基本內容

(一) 網上信息發布。法院建立網站,將本院的工作職能、工作范圍、審判流程、開庭信息、審判監督等信息在網上公開。有利于社會各界對審判工作的了解和對審判工作的監督。

(二) 法院部門內部辦公自動化。這是法院電子政務的基礎,但不是簡單地將傳統的辦公模式照搬到網上,而要作需求的優化。有了該項內容作保證(此時部門內部是協同工作的),就可以實現網上交互辦公。

(三) 網上交互式辦公。即法院可以在網上辦事,比網下辦事的效率要高得多。使用安全認證等技術作保證,同樣具有可靠性、保密性和不可抵賴性。如當事人通過網上立案,為立案少跑路,通過網上或電話查詢系統可以查詢案件進展情況和合議庭人員組成等信息,從而節省了很多時間,提高了效率。

(四) 各部門資源共享、協同工作。這是法院電子政務的高級階段,即在各部門資源共享的基礎上,實現各種功能:1、多部門網上聯合辦公,辦事程序統一入口、統一出口;2、信息資源可以供社會共享,推動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如執行案件信息全國聯網,有利于工商部門審查企業、當事人的信用程度,有利于銀行避免發放不良貸款,以減小損失,促進社會經濟的良性發展。

二、法院電子政務的作用和安全的重要性

法院通過電子政務系統普及訴訟常識、宣傳法律知識、提供法律咨詢;法院通過電子政務,拓寬審務公開的渠道,提高審判工作的透明度,在法院與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之間架起一座溝通的橋梁,更好地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確保司法公正。但是,法院電子政務內部網絡上有著大量機密的數據和信息,它有的關系到整個國家的利益,有的甚至涉及國家安全。對于法院電子政務來說,如果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電子政務的便利與效率便無從保證,對國家利益將帶來嚴重威脅。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是是法院網絡第一位的問題。在當今社會,信息網絡系統已開始成為國家和社會生活運行的一條重要生命線,如果網絡安全問題解決不好,它就會限制電子法院功能的發揮,甚至泄露審判機密,影響法院的形象,法律公正公平受到侵害。

三、法院電子政務存在的風險
  目前法院電子的保密管理所面臨的安全威脅主要是來自電腦黑客的侵入和網上泄密。任何網絡管理信息系統,不管是保密安全措施多么的健全,你只要聯了網,就始終存在電腦黑客侵入的危險。現在,全球電腦黑客犯罪活動日益猖獗,且大多數以軍隊和政府網站為侵入、襲擊對象,以提高自己的黑客地位和名聲。再就是隨著計算機網絡的不斷發展,使泄密的渠道明顯的增多。在國外、境外的敵對勢力和間諜情報機關也企圖通過各種渠道竊取我們國家的政治、軍事、經濟、法律等秘密,且活動也日益猖獗。因此在法院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過程中,及時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范和清除各種安全隱患和威脅。
  四、法院電子政務系統如何防范網絡泄密
  一、提高網絡管理人員素質 加強網絡硬件建設和技術防范

加強網絡安全,避免網絡泄密,必須提高網絡管理人員的素質,法院要不惜重金,招聘一些高科技的網絡人才,加強網絡人員培訓,提高他們的思想覺悟和安全意識,從而在人員素質上,避免出現安全問題。在網絡犯罪者中大多數是熟悉計算機技術的專業人士和精通計算機的人,他們大多能夠洞悉計算機網絡的漏洞,從而利用高技術手段突破網絡安全系統的防護,實現其犯罪目的。因此,法院網絡管理人員也要精通網絡業務,能及時發現本院網絡存在的漏洞,并及時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法院應適當增加技術防范的必要投入,確保法院信息網絡萬無一失。在短時間內難于解決好技術防范的情況下,將網上信息實行物理隔離的辦法是完全可行的。比如從發展的趨勢看,人民法院可建一個廣域網站,每個法院可建立一個法院門戶網站,基層法院以下的部門則不宜再建網站,可將其信息主頁放在基層法院網站上。這樣整個法院網站就構成一個安全系統,外部信息進到這個安全系統,必須經過安全檢查,再聯到本系統的各個局域網,本系統內的各個局域網不能單獨和外界的網絡聯網,這樣本級法院的網絡安全就相對有了保障。

二、健全網絡法律規范 打擊網絡犯罪行為 提高網絡防范意識

現在是法制社會,我們的國家也正在逐步推進以法治國的進程,任何一個健康有序的環境都離不開法制規范和約束,在網絡世界里也是一樣。但目前我國網絡方面地立法相對滯后,計算機網絡一方面全國正在普及之中,另一方面計算網絡又仍在高速發展之中,因此難以制定出針對網絡成熟狀態的穩定法律。因此網絡立法在相當長的時期內總是滯后的,操之過急也不行。但國家應該組織部分高科技人員和法律學者進行有研究探討,制訂出一些盡可能完善的、可操作性強的、有針對性的規定,來健全網絡法制環境,約束人們的思想和行動,減少不必要的泄密事件發生。最高法院可以出臺一些能夠約束網絡泄密和解決糾紛的司法解釋。當然,在目前條件下,我們也不能借口網絡立法的滯后或網上違法犯罪偵破的困難而減弱網上執法活動。在當前網絡法制還不健全的情況下,我們應該盡最大的能力和措施,來避免出現一些網絡泄密事件的發生,這就要求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可以擴大法律解釋來縮小網絡法治的真空狀態,以免網絡信息系統受到嚴重的非法破壞,以免人們在現實社會中樹立起來的法制信心在網絡虛擬社會中受到打擊,以免現實社會中的犯罪分子在網絡社會中使用新的手段而更加橫行無忌、為所欲為。對于破壞國家秘密的犯罪,國家已制定有專門的法律條文。《刑法》在“危害國家安全罪”、“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瀆職罪”和“軍人違反職責罪”中規定了九種危害國家秘密犯罪的罪名,其中最重的是“間諜罪”和“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罪”,最高刑期為死刑,這說明國家從立法上對國家秘密的保護是有力的。關鍵是要嚴格執法,不要因為這樣的犯罪活動是產生在計算機網絡中和使用了新的犯罪工具而使執法受阻。
  三、正確劃分保密信息和確定密級
  依法正確劃分保密信息和確定密級是作好保密工作的前提。法院的保密信息主要有工作秘密和審判秘密。工作秘密是機關、單位內部不能向外公開的事項。審判秘密是關系到法律的公正、法院的威信、國家的安全,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于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各級法院要按照《保密法》和《保密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確定保密與非保密信息和劃分保密信息的密級。然后按照保密制度的規定,不該上網的信息特別是審判秘密絕不要上網,首先在信息輸入這一關上解決保密問題。
  四、確定專職領導人員負責網絡系統的安全保密工作
  在我國各級法院中,在技術上實際控制網絡的人大都是專業技術人員,許多領導都是網絡技術盲,甚至有的領導至今還沒有掌握計算機的基本操作技能,也從不過問網絡問題,因此網絡管理的現狀是無權的人掌握網上大權,有權的人無力行使法院的網上權力,這是目前法院上網的一個非常大的安全隱患之一。各級法院應該從編制上考慮設置這么一個官職,類似于國外企業中“首席知識官”、“首席技術官”或“技術執行官”之類的職位,他應該對法院的網上信息有巨大的影響和處置力,真正是由“官”來行使“網上法院”的大權。
  五、大力開展網絡法制教育 提高法院審判人員的網絡安全意識
  雖然國內在網絡立法方面還有空白,但立法機關和有關政府部門都已制定了一些切實可行的行政法規,每個公民特別是每個法院工作人員都應該知曉這些規定。在國內已經發生的計算機犯罪和泄密案件中,多數是內部泄密和內部人員作案,這說明內部保密工作比較薄弱,且非常重要。有不少審判人員,尤其是領導干部和涉密人員保密觀念淡薄,正是他們淡薄的法制意識和疏于管理,才導致了這些案件的頻頻發生。江總書記曾講到“堡壘最容易從內部攻破”,可以說在所有的網絡安全環節中,“人”是最重要的也是最薄弱的一個環節。而加強這個環節的辦法就是對“人”加強法制教育。在網絡法制培訓中,安全、保密法制是重點。19978月中央下發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形勢下保密工作的決定》指出:“要使保密教育制度化、經常化、規范化,把保密教育納入普法與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和其他培訓機構的教學內容。”2000年元月國家保密局發布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也明確指出:“互聯網單位和接入單位,應當把保密教育作為國際聯網技術培訓的重要內容。” 建議盡快將網絡法制教育納入公民培訓內容和教學計劃,人民法院應該走在前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