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連云港訊:2007年來,灌云法院針對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判決后民事賠償部分難于執行、易引發上訪的客觀實際,采取“三結合、三到位”的工作方法,全面加強調解工作,正確處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與刑罰的關系,努力做到多調少判、能調不判、先調后判,有力的促進了社會穩定與和諧。今年1月至8月共受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131件,調結101件,調結率為77.09%,調解結案后自動履行義務的占91%,履行標的達218萬余元。

一是外圍思想工作與了解財產線索相結合,做到基礎工作準備到位。在案件受理后五日內,承辦法官即通過公訴機關和受害人設法查清被告人可供賠償的財產線索,摸清被告人的賠償能力,為進一步做好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埋下伏筆,在此基礎上,及時了解訴訟雙方當事人的家庭情況、社會關系等因素,積極調動其所在單位、親朋好友、基層調解組織等各方面力量,做好雙方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工作,全面做好調解準備。

二是積極促成調解與酌情從輕處罰相結合,做到法與情理兼顧到位。一方面嚴格依據法律,結合案件證據材料,在初步查明引起爭議的原因、焦點、基本事實和雙方當事人各自最終目的基礎上,全面衡量各方當事人的行為過錯程度大小,初步擬定賠償數額,同時抓住案件雙方爭執焦點進行調查,找出解決矛盾途徑,確定具體調解辦法,調解過程中,依據原告方的接受幅度和被告方的賠償能力,抓住當事人的性格特征和心理變化,找準切入口,適時適度提出調解框架,促成調解。另一方面,正確處理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與刑罰的關系,對積極予以經濟賠償的被告人,在法定范圍內酌情從輕處罰;對被告人賠償數額超過應賠額度部分,作為其應賠數額之外對原告方的合理補償,超出部分不作為對未予賠償同案犯的賠償數額的補充,對同案犯的應賠償部分仍在判決書上體現出來,以此區分賠與不賠在量刑上的不同,體現公平,也更容易為原告人所接受,真正做到法與情理的兼顧。

三是及時督促履行與爭取原告方理解相結合,做到社會紛爭化解到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要為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案件,這些案件附帶民事部分如不能及時履行,極易使雙方當事人的矛盾進一步激化,造成社會不安定,為此,在案件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之后,即想方設法促成被告人及其家屬盡早自動履行義務,爭取在判決之前賠償數額全部履行完畢。同時積極爭取原告方的理解,告知其被告方履行義務可能存在的困難與問題,勸其給予被告方合理的履行義務期限,消除其怒氣、怨氣,最終達到化解社會矛盾、息止社會紛爭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