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東法院五項舉措促履行提升案件自動履行率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發(fā)布時間:2007-09-28 瀏覽次數(shù):655
本網(wǎng)南通訊:為促進當事人自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大力推動執(zhí)行工作的開展,如東法院在案件審理和執(zhí)行過程中,采取五項舉措,有力的促進了當事人的案件自動履行率。
一是注重調解促履行。訴前調解、立案調解、庭前調解、庭審調解、判前調解等多種調解措施并用,努力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把追求案件即時履行、自動履行的目標融入調解工作,力求案結事了。
二是勤用財保促履行。立案時充分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特別是申請財產(chǎn)保全的權利,在確保義務人難以轉移財產(chǎn)的同時給義務人形成強大的心理壓力,督促當事人自動履行。
三是附加條件促履行。調解時盡可能要求義務人提供履約財產(chǎn)擔保或案外人擔保,或者要求義務人不履行協(xié)議時承擔額外責任,并把上述內容作為調解的附加條件記入調解筆錄或調解書。
四是公開文書促履行。除不適宜公開的案件外,有選擇性地公開部分調解書、判決書,通過發(fā)放給聘任的協(xié)助調解員、人民調解員等,讓其督促履行。同時對部分誠信意識差、社會認可度較低的義務人,在當事人所在社區(qū)、村委會公告欄張貼法律文書,用社會輿論監(jiān)督當事人履行義務。
五是加強考核促工作。對各業(yè)務部門合理設置考核指標,將即時履行率、自動履行率納入崗位目標責任制,并列入法官個人工作業(yè)績進行考評,從體制上確保提升案件自動履行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