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白下法院出臺《關于處理群體性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
作者:南京市白下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7-09-21 瀏覽次數:564
本網南京訊:為切實維護社會穩定,保障正常的訴訟秩序,有效地處理群體性糾紛案件。近日,南京白下法院出臺了《關于處理群體性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共分為五大項20條,其中明確了群體性糾紛案件的范圍,規范和細化了立案、審理、執行和信訪階段處理群體性糾紛案件的工作。
一、群體性糾紛案件的范圍:群體性糾紛案件通常是由于某一事實或行為牽涉眾多主體的權益而引發訴訟,表現形式主要有四種:一案多當事人,多位當事人作為一個訴訟主體參加訴訟;一事(或行為)多案,某一事實或行為引發多位當事人分別提起訴訟;可能引發群體性訴訟的示范性訴訟;案件間接涉及某一群體的利益,可能引起該群體的不穩定。
二、立案階段的主要工作: 立案人員對群體性訴訟或有可能引發群體性訴訟的示范性訴訟,應當認真地做好接待、訴訟釋明和指導、立案審查、送達工作并及時將相關信息向庭長反饋;群體性糾紛案件立案后,立案庭應當及時將案件的基本情況書面報市法院立案庭。同時報送區政法委、信訪局、所在地派出所,便于相關部門了解情況。報告還須送至法警大隊,向全體法警傳達,以便法警大隊了解情況,做好突發事件的應對準備。此外,立案庭應當及時通知相關審判庭,以便審判庭做好審理準備。
三、審理階段的主要工作:審判庭庭長應當將群體性糾紛案件納入庭長督辦范圍,全程指導并監督案件承辦人做好審理工作。分管院長應當適時關注案件進展情況并給予指導;要做好庭審準備、旁聽組織工作,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提前通知法警隊安排法警值庭,維護庭審秩序;始終把調解作為處理矛盾的首選方法。并積極邀請基層組織參與調解,通過當事人單位、社區委員會、基層調解組織或有關行業協會等參與,強化調解力度,提高調解成功率;案件處理意見應當及時報分管院長。必要情況下,應當向上級法院匯報,就裁判方法進行溝通。同時要注意保證裁判的統一性;如一方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滿的,要認真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必要情況下,庭長和分管院長要參與答疑工作,親自接待,幫助協調;審判庭應當做好信息上報工作,及時將審理結果通過信息形式向上級法院和黨委等匯報。
四、執行階段的主要工作:群體性糾紛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局長應當將案件納入督辦范圍進行全程督辦和指導;執行承辦人應當認真查看審判卷宗,向原審判人員了解相關情況,及時制訂執行預案,報局長審核,并報分管院長批準后方可采取執行措施;應當做好執行信息公開工作,特別對作為群體一方的當事人,要及時公開、反饋執行工作信息。
五、信訪階段的主要工作:群體性糾紛案件的當事人來訪的,接待人員要耐心細致地做好解釋工作,未能當場說服息訪的,應當及時報告審監庭(監察室)及其分管院領導。審監庭(監察室)應當指派人員跟蹤該信訪案件;群體性糾紛案件的當事人信訪的,納入院長督辦范圍。相關部門要根據院長批示,做好息訴穩控工作;通過信訪復查發現原案處理存在錯誤的,在報經院長研究后,指導當事人走申訴復查或申請再審途徑,或依職權提起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