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江蘇省鎮江市京口法院建立健全八項制度,完善內部制約監督機制,強化執行隊伍廉政建設。

一、建立月末督查制度。分管執行副院長每月最后一個星期六對執行案件進行督查,由承辦人匯報案件執行的進展情況、財產調查執行處置情況、采取強制措施情況、說情打招呼情況,發現苗頭及時介入,盡最大限度將違法違紀現象消滅在萌芽狀態。

二、建立分級審批制度。對采取退案款、退執行費、責令交納遲延履行金的,由承辦人報執行局長審批;對涉案標的在30萬元以上或律師代收案款,以及罰款、拘留的,由承辦人報局長審核后,再報分管副院長批準,實行雙重把關。

三、建立信訪通報制度。對案件辦得少上訪信訪數量較多的承辦人,實行局長、分管院長談話制度,并在執行局內部通報,限期改正。在六個月內上訪信訪仍無改觀的調離執行隊伍。

四、建立辦案作風跟蹤制度。向當事人發放《辦案作風跟蹤調查卡》,對執行人員有無“三同”、有無接受吃請、有無受賄索賄、有無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等行為進行評判,填寫后交法院附卷備查,接受跟蹤監督,促使執行人員不斷增強遵守辦案紀律,公正廉潔辦好每一起案件的責任感和自覺性。

五、建立案件會審制度。對重大案件、疑難復雜案件、矛盾尖銳案件、當事人上訪案件,以及執行受阻的案件,由分管副院長、執行局局長、承辦人三方共同會審,確定執行方案。對確定的實施方案,執行人員應抓好實施和落實,否則按違紀論處。

六、健全廉政考核制度。執行局內部成立以支部書記、支部紀檢委員、黨小組長為成員的紀檢監察小組,密切與執行人員聯系與溝通,層層設置防線,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管理之中,嚴格責任考核和追究,形成有效的內部制約監督機制。

七、健全交叉執行制度。對跨年度執行承辦人又不能說明原因,及當事人信訪的案件,局長有權審查決定易人執行,對執行完結的承辦人予以獎勵,對原承辦人按目標管理考核給予相應處罰。

八、健全外部監督制度。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社會監督網絡,構建行之有效的外部監督反應機制,主動接受人大監督,定期向人大匯報工作,征求意見;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群眾擔任廉政監督員,邀請他們參與信訪接待、走訪被執行人等活動,接受他們對執行工作全方位的監督,促進隊伍的廉潔自律和司法活動的公正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