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興法院強化執行裁決機制 確保執行案件質量
作者:萬林初 郭海軍 發布時間:2007-09-06 瀏覽次數:1111
本網無錫訊:近年來,宜興法院為確保執行案件的質量,進一步強化了執行裁決機制,在執行局設立了裁決科,并設立了由分管院長主持、執行局正副局長和執行長為成員的執行長聯席會議制度,從而實現了執行裁決權與執行實施權相分離的機制。2006年1月至2007年8月,共討論和裁決各類案件 292件次。
一、討論重大疑難復雜案件。隨著國家各項改革舉措的不斷深入,一些傳統的社會關系發生了較大變化,機制在創新,利益在調整,由此引起一些矛盾和糾紛,這些矛盾和糾紛也會反映到執行案件上來。就一個基層法院而言,重大疑難復雜的執行案件雖然不是很多,但會關系到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的實現和義務的履行。為確保案件質量,裁決科或執行長聯席會議都要對這類案件進行討論,嚴把證據關和法律適用關,有的還要對當事人來信來訪所反映的問題辨明真偽。對一些矛盾易激化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還要制定具體的執行方案,確保萬無一失,確保不發生執行錯案。2007年,共對85件重大疑難重雜案件進行了討論。
二、裁決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人?,F代社會,經濟結構不斷調整,產權主體和經營主體呈多元化態勢,往往會出現被執行標的物權屬主體不清,使得一些案件在審理階段確認的民事責任主體與執行階段查明的責任主體不相一致,或新發現有更多的責任主體,這就需要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人。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人,這關系到被變更或追加人的合法權益,裁決科或執行長聯席會議總是十分慎重,嚴格按照最高法院關于《民訴法適用意見》第271條至274條的規定及《執行工作若干規定》執行,嚴格限定范圍,并設定了規范的法律文書簽發制度。在裁定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人之前,通常要召開聽證會,并給予被變更和追加的被執行人以陳述、申辯的權利和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的權利。2006年,共對20件案件進行追加、變更執行主體。
三、合議有執行異議案件。執行異議分案內當事人提出異議和案外人提出異議兩種情形。案外人提出異議通常較為特殊,一般是對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屬于執行中的重大事項,故對此異議必須進行依法合議。為查證案外人異議理由的成立與否,維護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利益,裁決科或執行長聯席會議都要對案外人異議案件提供的證據進行認真審查。執行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原有的執行裁定,停止執行措施;異議不成立的,依法駁回異議人的異議。對案內當事人異議也是如此,經審查合議后,異議成立的,可不予執行或減少執行標的額,不成立的繼續執行。執行異議審查裁決制度建立后,有效地防止了超標的額保全、保全案外人財產等行為的發生。2006年1月至2007年8月,共合議執行異議案件31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