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豐縣法院受理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公示催告案件呈明顯上升態勢,今年16月,共受理11件,同比上升80.5%。此類案件雖絕對數量不多,但審理中存在的問題卻直接影響辦案質效,應引起重視。

 

一、案件特點

 

1、案由較為集中。此類案件均因當事人遺失票據而申請公示催告。近年來,隨著經濟活動的日漸活躍,票據已成為社會經濟活動中進行商品交易、資金融通、處理債權債務等重要的支付工具,被廣泛應用,而因票據持有人保管不善,導致票據丟失、被盜的情況頻繁發生,從而到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2、受案時間集中、申請人特定。由于票據遺失時間大多集中在重大節日前后,這一時間段也成為公示催告案件受理的高峰期。此外,公示催告案件的申請人大多為法人單位,個別的為自然人。

 

3、票據喪失原因具有多樣性。一是業務往來中,業務人員取得票據后未及時轉交財務人員,后因其疏忽大意、保管不慎造成票據遺失。二是企業財務人員責任心不強,將票據隨意放置,給盜竊分子可趁之機。三是企業委托郵局以特快方式郵寄票據,票據在郵寄過程中丟失。

 

二、案件辦理中發現的問題

 

1、存在惡意申請公示催告現象。審判實踐中發現,個別申請人先以合法方式與出票人進行交易,通過接受對方簽發的承兌匯票為支付方式取得匯票,然后再與他人簽訂合同,并通過背書將匯票轉讓給對方。而待對方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后,申請人便以匯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為由在到期日前惡意申請公示催告。對于此類情況,法院并不能了解其匯票是否確已背書轉讓的事實,只能從形式上審查后受理該當事人的催告申請、予以立案,并通過公告通知利害關系人申報票據權利。而真正的權利人則很難通過公告得知自己的合法權益正遭受侵害。待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法院作出除權判決后,申請人便持除權判決向支付人請求付款,而真正的匯票權利人在匯票到期后無法實現其票據權利。

 

2、存在除權判決持有人的權利被放大情況。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公示催告期間若沒有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宣告票據無效的除權判決,且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但除權判決并不創設新的票據權利,而是對權利的重新確認。審判實踐中,部分票據有關于付款日期的記載,若判決公告之日早于付款日期,則賦予了申請人在票據記載付款日期前請求付款的權利,申請人因除權判決獲得了比原來票據文義及票據權利更大的權利。

 

3、公示催告適用范圍有局限。目前,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可申請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包括可背書轉讓的票據或記名股票發生被盜、遺失、滅失三種情形。但在實踐中,存在可背書轉讓的票據或記名股票在流轉過程中被他人搶劫、搶奪的情況,此類情形下票據持有人或股東是因意志以外的或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可背書轉讓的票據或記名股票脫離其有效控制,其并無過錯,且犯罪人極有可能將所搶票據或股票非法轉讓他人,造成票據持有人或股東財產損失,而現行法律未將此情形列入公示催告范圍。

 

三、對策建議

 

1、強化票據使用安全管理。一是加強票據知識的宣傳,增強相關人員安全使用票據意識。二是企業應加強對財務人員的培訓,對取得的票據要及時登記備案并留存票據復印件,嚴格票據的流轉程序。三是相關部門應加大對企業財務制度的監管力度。

 

2、防范惡意申請公示催告。一是法院發布公示催告的公告期應超過票據到期日后一定期限,即便真正的票據權利人未看到公告,在票據到期日提示付款時即可發現其票據被公示催告,及時到法院申報權利,避免利益受損。二是對于失票人申請公示催告的,法院除應對其是否曾持有票據及喪失票據進行必要的實體審查外,還應要求其提供與票額相符的擔保,保證票據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救濟。三是依法追究利用申請公示催告實施詐騙等犯罪行為的申請人的法律責任,切實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3、完善公示催告程序適用。一方面,法院應當限制申請人的票據付款請求權,在除權判決中明確申請人必須在票據到期日之后,才可持該判決請求付款,從而保證除權判決所確認的票據權利內容與被宣告無效的證券載體上所載的票據權利相一致。另一方面,建議立法機關將可背書轉讓的票據或記名股票在流轉過程中被他人搶劫、搶奪的情形列入公示催告范圍,使失票人能借助公示催告程序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