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隨著城市樓市的火熱,農村的住房買賣也活躍了起來,通州一農民六年前將自有農村住房出售給城鎮居民后,眼看農村的房屋價格日益增高,便想索回已出售的房屋,并訴至法院。2007816,通州法院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駁回其要求返還房屋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于1989年經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易地新建樓房一幢四上四下共八間,宅基地面積為136平方米。由于原告長年在外,該房委托郭某某照管。20014月,原告委托郭某某將該房屋出賣,郭某某即持原告的身份證和印章,與戶籍為城鎮居民的被告簽訂協議,將上述房屋賣給被告,總價款為68000元。賣房契約簽訂后,被告向郭某某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同時收到該房屋的房產證,并在實際入住該房后對該幢房屋進行了修理和裝璜。

法院經審理認為,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明確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買炒賣土地的通知》指出,農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被告在購買本案訟爭的房屋時屬城鎮居民,故原、被告間賣房協議應為無效。但原、被告間的房屋買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告作為原宅基地的合法使用人,其賣房行為中隱含了放棄宅基地使用權的意思,隨著房屋的交付,可視為此棄權意思已經實際履行。至于被告購買的房屋是否超過農村村民應享受的面積,以及能否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則是被告與政府主管部門間的關系,與原告已斷開權屬利益關系。此外,被告在購房后實際居住該房長達六年多,并對所購房屋進行修理與裝璜,為維護交易穩定,本案訟爭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不宜回轉。遂判決原、被告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房屋的訴訟請求。